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寧政發〔2015〕9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第21號令)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最低工資規定的通知》(寧政發〔1995〕19號),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全區最低工資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區:銀川市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由每人每月1300元調整為1480元。
二類區:銀川市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石嘴山市平羅縣,吳忠市利通區、青銅峽市,中衛市沙坡頭區、中寧縣由每人每月1220元調整為1390元。
三類區:固原市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中衛市海原縣,吳忠市同心縣、鹽池縣、紅寺堡區由每人每月1150元調整為1320元。
二、調整非全日制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一類區由12.5元調整為14元。
二類區由11.5元調整為13元。
三類區由10.5元調整為12元。
三、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包含的內容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包括職工個人應依法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四、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等。
以上最低工資標準和規定從2015年11月1日起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