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具體調整為:介休市為一類,由1450元調整至1620元;榆次區、昔陽縣、壽陽縣為二類,由1350元調整至1520元;靈石縣、左權縣、和順縣、太谷縣、祁縣、平遙縣為三類,由1250元調整至1420元;榆社縣為四類,由1150元調整至1320元。同時,相應提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9.3元、二類8.7元、三類8.2元、四類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17.7元、二類16.6元、三類15.6元、四類14.5元。
據介紹,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根據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進行調整。本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2015年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