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地區分類
一類地區
南京市區、無錫市區、江陰市、宜興市、常州市區、蘇州市區、吳江市、張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倉市、南通市區、啟東市、通州市、海門市、鎮江市區、泰州市區
二類地區
溧水區、高淳區、徐州市區、金壇市、溧陽市、海安縣、如東縣、如皋市、連云港市區、淮安市區(不含楚州區、淮陰區)、鹽城市區、大豐市、東臺市、揚州市區、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興化市、泰興市
三類地區
新沂市、銅山縣、豐縣、沛縣、邳州市、睢寧縣、灌南縣、灌云縣、東海縣、贛榆縣、楚州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江都市、儀征市、高郵市、寶應縣、宿遷市區、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關于五險一金的問題
所謂“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其所在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所謂“五險一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還有住房公積金。
根據2017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政策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月工資,在剔除了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也不算在內;另外,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和個人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由上可知,最低工資不包括個人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六條明確指出,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據此,最低工資標準里考慮了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這一因素的。
2017江蘇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后,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770元,增加140元;二類地區1600元,增加140元;三類地區14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5.5元;二類地區14元;三類地區12元。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執法、法例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2017年江蘇省加班工資計算標準
國家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平時晚上的加班工資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工資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算定方法
加班工資的基數又該如何確定?人社部的這位負責同志介紹說,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分類計算
確定了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后,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工資,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工資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工資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工資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工資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具體例子
某職工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工資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用人單位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應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期間安排加班,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沖抵加班工資的,必須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不能倒休。
每月21.75天計算日工資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如果一名勞動者領取北京最低工資標準960元,法定節假日加班,每天應領取加班工資132.41元。如果中秋3天均加班,加上休息日的加班工資,總加班工資最低應為308.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