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
醫療費=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康復性治療費=醫療費=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支付主體: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三款、《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六款
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人數×天數×70%
支付主體: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四款。
交通食宿費
交通食宿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職工因公出差交通費標準×往返次數+職工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天數+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費標準×天數
支付主體: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四款。
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配置標準×器具數量
支付主體: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及陪護費
①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可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即最長也不超過24個月。
支付主體: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一、二款。
②停工留薪期內的陪護費,需要支付,但尚無明文規定按什么標準進行計算。
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的規定處理: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支付主體: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
生活護理費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況
生活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況
生活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況
生活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支付主體: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傷殘補助金
傷殘補助金=本人月工資×月數
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支付主體: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4條、第35條。
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百分數
本人月工資:實務中一般按定殘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無明文規定)
①一級至四級: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條件:從評殘后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基金補足差額。
支付主體: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②五級至六級:五級:70%;六級: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補足差額。如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適當工作,則發放正常工資。
支付主體: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一款。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基數×月數
賠償基數為: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①一級至四級不享受。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②五級至六級:五級30個月、6級25個月。
條件之一: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支付主體: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二款、《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6條。
③七級至十級: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條件之一: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②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④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支付主體: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6條。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含5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舊傷復發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