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職工的薪酬管理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不可回避的一環,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既與企業HR、財務的本職工作息息相關,也涉及到病假職工的切身利益。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
1?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政策文件
關于病假公司支付的標準,上海市的文件規定有:
●《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1995]83號)(以下簡稱“83號文”);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通知》(滬勞保綜發[2003]2號)(以下簡稱“2號文”)。
2?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依據前述文件規定,職工病假工資計算系數如下: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6個月以內的,企業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此外,
83號文規定,病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不包含休息日、節假日。
3?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關于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83號文曾有規定,應按職工正常出勤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可能是83號文留下的印象過于深刻,目前仍有很多hr在計算病假工資時都習慣按照員工實得工資的70%作為基數。但實際上,2號文已經對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作出了新的要求。根據該文件第9條的規定,確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以下“三步走”的標準來判斷:(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的,適用就高原則;(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3)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
也就是說,在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月工資標準有約定的,病假工資就是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只有在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病假工資基數才適用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這一標準。
另外,按前述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4?病假工資的上下限
根據相關政策文件的規定,病假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同時,14號文規定,企業支付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且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