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責任險與工傷保險雖然保障的范圍相似,但仍有顯明的區別,本文主要對兩個險種進行比較,探討在雇主責任險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
一、保險性質的區別:
雇主責任險是一種商業保險,合同雙方可以自由協商。
工傷保險是一種強制險,用人單位依法應為員工購買。
二、保險合同主體的區別:
雇主責任險: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工傷保險: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從合同主體上看,雇主責任險保障的范圍更廣,各類企業就包括了登記的和非登記的所有企業,國家機關、學校也是工傷保險中沒有的。
三、保險責任范圍的區別:
雇主責任險一般依據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責任,不同的保險公司因制定的條款不同可能有些細微的差別,但主要的內容大致相同。保險責任一般為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雇員),在從事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工作而導致傷殘或死亡,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下面列舉一個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中列明的范圍: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傷害;
(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九)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從保險責任看,雇主責任險基本上覆蓋了工傷保險的范圍,主要都是在從事雇主的工作中遭受的傷殘或死亡,其中也包括了職業病等情形。
四、工傷保險認定范圍: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是按照法定的賠償標準計算,而雇主責任險是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計算賠償金,在死亡的情況下是按100%賠付,如果是在傷殘的情況下是按照比例賠付,比如十級傷殘,賠付比例為1%,實際損失為10000元但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可獲得的賠償為100元。
五、風險分析:
從以上的保險性質、保險責任、賠償標準可以看出,雇主責任險是不能取代工傷保險的。在已經購買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再購買雇主責任險,會出現什么風險呢?雇主責任險是一種責任險,前提是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了賠償責任,如果已有工傷保險了,那么發生的死亡賠償責任全部由社;鹳r付完畢,被保險人是沒有其他的賠償責任了,雇主責任險當然也沒有賠償責任了;如果在傷殘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時要向員工支付再就業補助金,這部分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雇主責任險。如果在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又會有哪些風險呢?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員工享有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支付賠償后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在排除一切免賠情況下,死亡的可獲得全賠,傷殘的按比例計算下來也不能覆蓋被保險人的損失。而事實上很多情況下可能會遭遇免賠或拒賠。
六、風險防范:
投保人在投保時首先要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自身的需求選擇合理的險種,比如在物流企業中,車上人員責任險與雇主責任險就重合了,司機在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既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也屬于雇主責任險范圍,只有在超過責任險賠償范圍才可能在另一個責任險中獲得保險理賠。其次是要注意保險條款中的免賠條款、理賠條件,包括理賠所需要單證、理賠計算方式等。再次在履行保險合同中,如果有人員變動,應及時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取得保險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