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有哪些?財產上損害賠償范圍有三類,如約定賠償范圍,優先適用當事人賠償損失的約定;一般法定賠償范圍,是在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時候,才適用;特別法定賠償范圍,是在有特別法可依的情況下,優先適用特別法。接下來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是指在發生違約情事以后,在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如何確定損害的范圍,根據什么原則來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則上,通過賠償損失應使受害人處于如同合同已經履行時的同樣狀態。通常認為財產上損害賠償范圍即合同法規定了三類:
1、約定賠償范圍。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賠償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損失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方法,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如果當事人有賠償損失的約定,則應優先適用。
2、一般法定賠償范圍。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對涉外經濟合同的違約責任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除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規定外,違約一方當事人賠償另一當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一般應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滅失和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就是指利潤),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此可見,在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時,則應適用法定賠償。
3、特別法定賠償范圍。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雙倍賠償。根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適用的原則,在有特別法可依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使用特別法,即優先適用特別法定賠償。
違約損害賠償有什么特點?
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合同生效后,因債務人違約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害,當事人之間的原合同債務關系就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關系。作為違約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與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害賠償、合同無效后的損害賠償、合同撤銷后的損害賠償所不同的地方在于它僅能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之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則不適用違約損害賠償。
2、損害賠償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違約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理應和其他民事責任一樣,從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補償功能而摒棄懲罰功能。再者,從民法等價有償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一方違約后,違約方必須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違約損害賠償也完全適用這一原則,亦即:損害賠償應當具有補償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彌補或填補債權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害。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一加一”賠償。由于該賠償的數額已經超出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故屬于懲罰性損害賠償。此種賠償僅針對欺詐行為而適用,它只是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一個例外,而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
3、損害賠償以賠償受損方因對方違約行為而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一方不適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僅會遭受現有財產減少的損失,而且會遭受期待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理應得到全部賠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4、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條款規定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先約定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應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這種方式可以對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進行約定,也可以對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同時,當事人也可以預先約定免責條款免除其未來的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當然,這種約定以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為限。
5、損害賠償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并且其他任何責任形式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把損害賠償專門列為一節,我國《合同法》雖無專列章節,但也在違約責任一章中對損害賠償給予特別規定。金錢作為一般等價物,任何損失一般都可以轉化為金錢賠償。特別是在違約責任中,損害賠償具有根本救濟功能。這完全符合民法等價有償及賠償的補償性及金錢的一般性質,并且與當事人訂立合同獲得經濟利益這一主旨相符。因此,作為違約責任的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皆可轉化為損害賠償。
6、損害賠償是一種嚴格責任。損害賠償是一種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并且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違約方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至于其違反合同有無過失,在所不問。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民法通則》中關于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中沒有提及過錯的概念,《合同法》也沒有明確規定過錯責任原則。
實際上,我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損害賠償應是一種嚴格責任,理由如下:其一,我國法律沒有規定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甚至連過錯一詞亦無提及。其二,違約行為具有客觀性。它指的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約定的或法定的義務這樣一種狀態,而不包括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其三,《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僅規定了不可抗力這樣一個免責事由。其四,《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該條突出說明了違約責任無過錯性的特點。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另一方構成違約并造成損害后果,違約方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其能舉證證明其違約具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這里牽扯舉證責任問題,如果一方欲讓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必須舉證對方違約并造成損害后果;違約方如欲免責,則必須舉證證明其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