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有哪些內容。補償性損害賠償有完全賠償原則和限制補償性損害賠償,如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懲罰性損害賠償中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時的三倍賠償責任等等。小編接下來為您詳細介紹。
補償性損害賠償
(1)完全賠償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的規定,違約方承擔補償性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兩部分。①實際損失。指因違約行為遭受的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②可得利益的損失。主要指利潤的損失,例如獲得標的物以后轉賣所獲得的純利潤;獲得機器設備后投入使用所獲得的營業純利潤。
(2)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限制
①可預見規則。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損害賠償的數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②減損規則。根據《合同法》第119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③損益相抵。如果違約行為在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同時,還給對方帶來了收益或者給對方減少了費用的支出,則在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時應當減去該收益或者節約的費用。例如:委托人甲指示受托人乙拋出A股票,購買B股票,乙未按照甲的指示辦理,而是購買C股票。3個月后甲發現此事時,B股票每股上漲了100元,C股票每股上漲了70元。在計算乙對甲的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將其在C股票上為甲賺的錢“刨出”。
懲罰性損害賠償
(1)經營者對消費者實施欺詐行為時的三倍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構成要件有三:
①一方為經營者、一方為消費者。
②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③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
(2)房地產銷售企業對房屋購買人承擔的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9、14條的規定,在七種情形下,商品房的購買者有權主張已付房款雙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需要意三點:
①消費者購買商品房受到欺詐的,不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
②該懲罰性賠償僅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房屋的出賣人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則不適用。
③該懲罰性賠償的雙倍,不是合同標的額的雙倍,而是已付房款的雙倍,這是其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不同之處。
具體而言:購買商品房時的雙倍懲罰性賠償,規定于下列三個條文,共規定了七種情形:
①《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②《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③《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4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3)生產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十倍懲罰性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