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受理的情形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勞動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λ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勞動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二、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
三、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四、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五、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六、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關于申請仲裁后是否還能協商調解?按照相關規定:協商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調解是仲裁的先行程序和解決爭議的最佳途徑。建議當事人雙方主動協商解決爭議,也可要求在仲裁員的主持下積極尋求調解,盡快解決爭議,以減輕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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