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甘肅省社會救助條例》將正式實施,這是9月22日記者從甘肅省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據介紹,這是繼浙江省之后,全國省級層面出臺的第二部全面統籌規范各類社會救助制度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救助給予了立法支持。
據介紹,甘肅省情比較特殊,貧困人口相對較多。全省86個縣市區中有58個被認定為國家級貧困縣,貧困人口417萬。全省共有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對象430多萬人,其中城市低保對象80多萬人,農村低保對象330多萬人,農村五保對象12.5萬人,加上自然災害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專項救助,全年救助約1200萬人次,接近全省總人口的一半。為此,《條例》聚焦于依法救助、致力于助推扶貧,是一部針對性、指導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第一章第七條規定: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社會救助,開展社會幫扶活動。
《條例》同時規定,鼓勵公民、媒體、社會組織等參與社會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優惠政策。同時要求,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向社會主動提供社會救助項目、發布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在新聞發布會上,甘肅省民政廳廳長肖慶平表示,“社會救助量大面寬、點多線長,政府之手難以伸向每一個角落,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將促進社會救助由傳統的、單一的物質和現金救助,升級為物質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導、能力提升和社會融入相結合的綜合救助,從而實現救助方式的多樣化、專業化和個性化。”
甘肅乞討人員10月起將納入社會救助范圍
《甘肅省社會救助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救助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社會救助。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將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條例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條例規定,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