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國家規定的婚假天數是: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由此可知,上海結婚婚假天數是3天,如果該夫妻屬于晚婚的情況下,那么該對夫妻婚假天數就是15天+晚婚假7天,即可享受22天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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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婚假。
2、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3、再婚年齡達到晚婚的標準,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4、只有在同時符合女年滿23周歲、男年滿25周歲和“雙方均為初婚”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婚姻法》規定的“晚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