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6月30日省政府發布第94號令,《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10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與1999年省政府頒布的《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相比,新《規定》在制度覆蓋范圍、繳費比例、待遇標準以及管理監督等方面都做了較大的調整,最大的亮點就是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也就是說,今后無論你在哪個單位工作,都可以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險待遇了。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
覆蓋范圍擴大了,所有用人單位都要參加生育保險
原政策規定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是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規定》將覆蓋范圍擴大到本省行政區域內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與我省城鄉居民的生育醫療保障政策以及去年出臺的靈活就業人員的生育醫療保障政策,共同構筑起覆蓋全省城鄉所有育齡婦女的生育保障體系。
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針對目前各地生育保險政策不統一、待遇標準差異較大、基金各自封閉運行的現狀,《規定》明確,生育保險實行設區的市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根據這一規定,各市要統一生育保險政策,統一待遇標準,實現基金調劑使用,這將進一步增強制度的公平性,提高基金的共濟性,強化生育保險制度的保障能力。在此基礎上,逐步實現省級統籌的目標。
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超過的要報省政府批準
《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超過0.5%的,需報省政府批準。各市應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及時調整繳費比例。這一規定改變了目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相對固定,較少調整的現狀。建立生育保險費率動態調整機制,有利于減輕用人單位繳費負擔,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規定》明確,生育醫療費用實行按單元、病種付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參保職工在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支付生育醫療費用,改變了原來職工“先墊支后報銷”的傳統做法,同時,職工只要沒有特殊要求,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基本就可以做到自己不花錢。
男職工護理假期間,也可享受生育津貼
原政策規定女職工在生育或流產時,可以享受生育津貼。新《規定》明確,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假期期間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其中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職工流產、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貼。另外,《規定》還明確,凡符合《江蘇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晚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男職工護理假期間享受10天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低于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予補足
《規定》明確,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這一規定解決了生育保險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銜接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用人單位的相關責任,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連續繳費不滿十個月的,生育津貼可以補支
針對各地生育保險等待期期限長短不一,管理辦法不同的問題,為規范生育保險管理,切實保障參保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定》明確,職工分娩、流產、引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的生育醫療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未就業配偶沒有醫保的,可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規定》明確,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職工參保地規定的生育的醫療費用標準的50%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同時還規定,職工未就業配偶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醫療待遇,生育保險不再重復支付其待遇。這一規定既防止了制度覆蓋不完全,保障不到位,也避免了待遇重復享受。
用人單位未參保繳費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規定》明確,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屬統籌地區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同時,對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職工生育津貼的,明確了處罰措施。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法律義務得到強化,職工權益保障力度得到進一步加強。
哪些費用不能報銷?明確了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圍
為規范生育保險支出管理,防止基金被侵占和挪用,《規定》還明確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費用,包括不符合生育保險支付范圍和標準的、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急診、搶救的除外)、不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應當由醫療保險和公共服務項目支出的費用以及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