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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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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精神,規范集團公司的重大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業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保障科學發展,結合集團公司的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凡涉及集團公司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集團公司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二)堅持依法決策,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及集團公司相關規定,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

(三)堅持民主決策,領導班子成員要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進行決策,保證權力正確行使。

(四)堅持科學決策,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重點強化決策的調研、論證、程序、執行、監督等關鍵環節,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增強決策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

(五)堅持規范決策,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按照議事規則和各自職責、權限進行決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 “三重一大”是指:集團公司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集團公司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

(二)集團公司發展方向、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

(三)集團公司年度計劃、工作報告、財務計劃、預算、決算等重大運營管理事項。

(四)集團公司及承資企業的改制、兼并、重組、破產或者變更、投資參股、國有產權轉讓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五)集團公司及承資企業的資產損失核銷、資產處置、國有產權變更、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等重大資產(產權)管理事項。

(六)集團公司績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減員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七)集團公司員工年度考核及獎懲的有關事宜。

(八)集團公司及承資企業重大安全、質量等事故及突發性事件的調查處理。

(九)集團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部門職能調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集團公司黨的建設、企業文化建設、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十一)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對集團公司重大違紀事項的處理。

(十三)集團公司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集團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事項。

(十五)集團公司領導班子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集團公司后備干部的推薦、管理。

(二)集團公司向上級組織推薦的后備干部人選。

(三)集團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任免、聘用(解聘)、獎懲和向控股、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等。

(四)集團公司有業務處置權崗位或重要管理崗位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的調整。

(五)集團公司領導班子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資計劃和融資項目。

(二) 基本建設項目、大型裝修項目、民生工程(3000萬以上新建項目,300萬以上改、擴建及裝修項目)。

(三) 重大投資項目。

(四) 應當向市國資委報告的重大投資管理事項。

(五)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項目安排。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集團公司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的調動和使用,超預算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二)集團公司未列入預算(計劃)的資金使用。

(三)集團公司擔保、抵押、貸款等資金使用。

(四)集團公司重大支援、捐贈、贊助(款、物)等。

(五)集團公司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

第三章 決策方式

第八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時,應根據具體內容、具體情況選擇討論決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黨委會、董事會、黨政聯席會等。

第九條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全體黨委委員參加,研究“三重一大”決策事項中有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團公司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干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及黨、政重大工作部署等進行決策。

第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主持,全體董事參加,必要時監事會、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可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職責:按照集團公司章程規定,對全局性的重大決策事項行使決策權。

第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由黨委書記(董事長)或委托黨政班子其他成員主持,黨委委員及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必要時相關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可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職責:對集團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按程序行使決策權。研究貫徹落實黨委會、董事會的有關決議和決策部署。

第四章 決策規則及程序

第十二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應按規定程序決策,除遇重大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外,必須經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決策,不得以會前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第十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要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黨委委員、行政領導班子之間必須及時進行溝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第十四條 對涉及面較廣、風險性較大的決策事項,應在局部范圍內先行試點,可行后再正式決策實施。

第十五條 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一)黨政主要負責人經過協商,確定需要討論決策的議題。

(二)重大事項議題明確后,分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公示制度,擴大職工參與,進一步征求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行政事務決策前應充分考慮和廣泛聽取本單位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所要決策事項的內容,準備會議材料,確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

(五)由黨委會或董事會、黨政聯席會議進行集體決策。

第十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決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相關規定及干部管理權限和崗位需要,在民主(或組織)推薦,組織考察等基礎上,作出擬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決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進等,應按照集團公司人事任免、專業技術人才管理等規定程序執行。

(三)根據決定事項及內容,準備會議材料,確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

(四)由黨委會進行集體決定。

第十七條 重大項目安排決策程序:

(一)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分管領導或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

(二)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組織調研,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

(三)分管領導聽取有關部門調研和可行性論證情況匯報,并提出具體意見。

(四)根據重大項目安排決策的內容,準備會議材料,確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

(五)由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議進行集體決策。

第十八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程序:

(一)由集團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的年度計劃或預算外資金使用意向、額度。

(二)由分管領導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具體意見。

(三)根據資金使用意向、額度,準備會議材料,確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

(四)由黨委會或董事會、黨政聯席會議進行集體決策。

第十九條 與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凡決策事項直接涉及或影響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二十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一般要有計劃性,避免臨時動議,嚴禁未經會議討論表決擅自決定。如遇重大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不能及時集體決策的,集團公司主要領導可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與領導班子溝通并說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 與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和保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二條 會議決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單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規定程序發文,并按黨務、政務公開的相關要求予以公開。

第五章 決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 要不斷完善“三重一大”決策報批制度。需經集團公司審批的決策事項,必須報送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全體班子成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負責。

第二十六條 負責執行決策的部門應當制定決策實施方案,確保落實決策的工作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諉和拖延。

第二十七條 在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過程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有關成員要及時提出意見,按決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決策監督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黨政主要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要通過梳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決策流程,開展風險評估,確定相關控制措施,規范記錄文檔,促進集體決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執行。

第二十九條 集團公司黨委應依照《國有企業*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條規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要把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作為“四好”領導班子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業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特別是要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決策的執行和決策后的實施效果等環節進行重點監督。向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時,應當將本企業*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作為重點內容,堅持進行年度檢查考核,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關制度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知情后應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等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充分發揮同級監督的作用。一是黨政主要負責人要經常溝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約;二是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執行情況;三是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時,要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作為重要內容之一;四是領導班子成員相互監督,對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行為,有責任予以勸阻,勸阻無效時須向班子主要領導或上級報告;五是充分發揮同級紀委的監督作用。

第三十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要按照黨務、政務公開的要求,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局域網、公開欄等各種方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與會人員須對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集體決策違反法律法規、集團公司規定,違背集體決策規則、程序、紀律要求,給國家、公司及本單位、職工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參與決策的與會人員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可免予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給國家、公司及職工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應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規則和程序的。

(二)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三)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和可行方案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四)化整為零使用大額資金或拆解資金額度,規避集體決策和招投標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報告的。

(六)未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嚴格執行報批制度的。

(八)拒不執行班子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九)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能夠挽回損失或影響而不采取積極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間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會議記錄嚴重不規范和篡改會議記錄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細則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五條 決策違規或失誤;拒不執行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在分清集體責任、個人責任及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的基礎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國有企業*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出責任追究意見,進行組織處理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集團公司紀檢監事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凡此前制定的集團公司規章制度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三十八條 各承資企業(單位)應按相應的職責范圍,盡快完善或修訂與“三重一大”有關的制度、規定、程序等,并嚴格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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