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黨委“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范醫院決策行為,防范決策風險,推動醫院科學發展,按照上級和學校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院實際,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規范集體決策程序,健全民主決策機制,強化監督檢查,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醫院實施“三重一大”應遵循醫院工作的實際,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走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路線,保證決策的民主性;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
(二)主要決策范圍
1、醫院定位、發展方向、辦院思路、發展規劃等重要事項;
2、貫徹上級重要指示精神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3、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穩定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4、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及有關重要材料;
5、醫院機構的設立、合并與撤銷;
6、學科發展規劃的審定;
7、醫療規劃、重要的醫療新技術開發及成果評審,重大醫療活動方案的審定;
8、教學規劃的審定;
9、重大科研項目申報情況通報;
10、對外交流和合作項目;
11、醫院中層干部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的任免;
12、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人才引進、師資補充和人員培訓計劃等重要人事工作;
13、院級及院級以上評選先進、推薦優秀、申報獎勵、黨政處分等事項;
14、財務預算、決算、資金使用和資產清查處置等情況;
15、資金額度單項在10萬元以上的購置、維修、基建項目和資金分配使用項目;
16、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和關系職工、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17、醫院規章制度;
18、其他涉及醫院發展、安全穩定和職工、學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三)主要決策形式
1、凡“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經醫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2、“三重一大”決策的主要形式主要以院黨委會、院黨政聯席會、院務會為主,特別事項還可以提交教授委員會或職代會討論。凡醫院“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經院黨委會、院黨政聯席會、院務會討論決定,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重要工作部署和醫院重大事項的貫徹落實。
(四)決策的基本程序
1、醫院各部門根據工作及發展需要提出有關決策動議,有關部門對動議在進行調研的基礎上提出完整的建議方案呈報分管院領導審核。
2、分管院領導向醫院黨政主要領導報告或在醫院領導成員之間進行個別醞釀、通報情況、交換意見、統一思想、形成共同的主導性意見。
3、在提交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論證程序,廣泛聽取并充分吸納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4、在充分聽取意見并形成主導性意見之后,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提交醫院黨政聯席會議、黨委會或院務會討論,經集體討論后,黨政主要領導最終做出決策;對涉及醫院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及與教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采取相關形式聽取廣大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后再形成決議。對每一項重大問題在做出決策的同時要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明確責任人和操作程序。
5、決策形成之后,除涉密事項外,應將決策的內容和實施方案及時向黨內外有關人員通報。
(五)決策的基本要求
1、“三重一大”事項應以規定的會議形式集體研究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除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后應及時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議。
2、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符合規定與會人數方能舉行。其他有關負責人和黨代會代表、職代會代表等可按有關規定,根據會議議題內容,列席有關會議。
3、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
4、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5、“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要做好會議記錄。會議紀要要做到“五明確”,即決策事項、決策范圍、決策形式、決策程序、決策結論要明確,并將會議通知、議程、記錄、紀要、備忘錄等文字、音像等資料存檔備查。
(六)建立落實“三重一大”決策的保障機制
1、建立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厲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
2、建立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公開制度。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通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院情發布會、文件、簡報、內部網站、公開欄等形式予以公開。
3、建立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報告制度。分管院領導和各部門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每年向院黨委報告。領導班子成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4、建立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考核評估制度。各部門貫徹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列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以及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作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據。
(七)檢查與責任追究
1、對“三重一大”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及責任追究,由醫院黨委統一領導,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紀委監察辦、審計辦根據職責權限具體負責實施。
2、凡屬下列情況,將按有關規定要求,依法依規分別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2)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
(3)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
(4)未向領導班子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
(5)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
(6)其他違反本規定的情節。
3、工會、職代會和全體教職工有權監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有權向各級黨組織和上級部門反映意見。
4、黨辦、院辦、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在檢查有關單位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況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提供有關會議記錄、財務賬目及其他相關材料;
(2)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人員作出解釋和說明;
(3)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為;
(4)提出處理意見與建議,報醫院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