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即: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
“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政府機關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為規范領導干部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序,防止決策失誤,提高領導干部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公開化,更好地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機關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方面的監督和管理,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圍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一)重大決策包括:
1機關事務管理局工作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部署、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等重要問題;
2、行政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區級以上榮譽人選推薦、對干部職工的表彰獎懲等重要問題;
3、機關管理過程中對人、財、物所作出的宏觀管理上的重要決策、決定;
4、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副科級以上干部任免和調整;
2、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的人事調整;
3、后備干部人選推薦;
4、工作人員的調入和調出。
(三)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包括:
1、局機關房屋基本建設、修繕、改造在二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
2、國有資產出租出借;
3、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及決算報告;
4、各項普查及專項調查資金使用項目。
二、“三重一大”的決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決策。涉及重大決策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經黨組書記、局長或分管領導醞釀,提出初步設想,在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由局黨組集體討論后做出決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科級干部的任免,應通過個別醞釀、組織考察、征求意見、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局黨組集體討論做出任免決定。
(三)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資金使用
1、重大項目的安排必須由承辦科室在充分調查研究或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或報告,經主管領導審閱同意后,按照審批權限,提交局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
2、大額資金使用必須由使用科室擬定支出計劃或報告,經主管領導審閱同意后,按照審批權限提交局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
3、機關經費開支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共同審批;大額資金支出由局長辦公會或黨組會討論決定,形成決議后實施。
4、凡屬于政府采購目錄內的物品,必須通過局采購領導小組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統一進行采購。
三、“三重一大”的監督管理
1、局領導干部要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帶頭執行“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和局屬單位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問題的工作會議、局長辦公會、局黨組會,必須有詳實的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存檔備查。
3、對于凡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或未按規定要求簽字的,局辦公室拒絕加蓋公章,涉及資金支出的財務部門拒絕撥款報帳。
4、對于未按規定程序選拔的干部,局人事科不予辦理任免手續,并必須糾正。
5、嚴格實行政務、財務公開制度,干部任免、獎懲及財務支出等事項,按規定進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6、紀檢組組織相關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對“三重一大”所規定的事項的進行監督,并將檢查監督結果向黨組會匯報,必要時向全體干部職工通報,對違反規定的責任人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四、“三重一大”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1、未按規定內容、范圍、程序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
2、擅自改變領導集體決定或不按領導集體做出的決定辦事的;
3、擅自泄露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的應保密事項的;
4、弄虛作假,騙取領導集體做出決定的。
屬于個人責任的,在單位職權范圍內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責令主要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不屬單位職權范圍內的,報上級組織處理。
屬于領導集體責任的,在單位職權范圍內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要召開專題會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并限期糾正;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主要領導代表班子要做出書面檢討;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報請上級組織做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