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實行河長制工作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實行河長制工作方案
水是萬物之母、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全面實行河長制是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是解決我省復雜水問題、維護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舉措,是完善水治理體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創新。為貫徹落實*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廳字〔2016〕42號)和水利部、環境保護部印發的《貫徹落實〈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實施方案》(水建管函〔2016〕449號),建立健全河湖管理體制機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河北的重要指示為引領,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五大發展理念,遵循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方針,以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為主要任務,全面建立和實行河長制,構建責任明確、分級管理、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綠色發展,嚴守生態紅線。把加強河湖管理保護擺到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的重要位置,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依法治河管河,強化規劃約束、紅線管理,保護優先,科學開發,促進河湖休養生息,實現人水和諧。
堅持黨政領導,推進社會共治。把全面實行河長制作為各級黨委、政府創新水治理體系的重要任務,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的責任體系,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各級河長職責,完善工作制度,形成河長主抓、部門聯動、上下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堅持問題導向,實施精細管理。把解決河道行洪不暢和河湖生態脆弱、水體污染等突出問題作為河湖治理的重要內容,針對不同區域、不同河湖實際,統籌上下游、左右岸,統籌城鎮與鄉村,統籌水域與岸線,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精準發力,靶向治療。
堅持嚴格考核,強化激勵問責。把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作為推進河長制落實的重要抓手,建立監督、考核和問責制度,實行日常檢查、專項督查、年度考核,建立獎懲機制,壓實河長責任,促進工作落實。
三、工作目標
2017年6月底前,省市縣鄉四級出臺實行河長制工作方案;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制組織體系,向社會公布河長名單,制定出臺相關制度及考核辦法。
四、組織體系
(一)組織形式
結合自然河系與行政區域,全面建立覆蓋全省河湖的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
省級設立雙總河長,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在全省七大河系中選擇11條主要河流和2個重點湖泊設立省級河長,分別由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擔任。省水利廳、省環境保護廳分別為每位省級河長安排1名技術參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縣(市、區)分別設立總河長,市縣鄉對行政區域內各河湖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總河長由本級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河長由本級負責同志擔任。
省市縣分別設立河長制辦公室。省級設立廳級河長制辦公室,并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市縣河長制辦公室結合本地實際設立。
(二)河長職責
省級總河長對全省河湖管理保護負總責,對全省河長制工作進行總督導、總調度。
省級河長負責指導、協調所分管河湖的保護管理工作,督導下級河長和省級有關部門履行職責。組織研究加強河湖管理工作措施,協調解決河湖管理重大問題。
市縣兩級總河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保護負總責。重點對河湖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河道防洪保安、執法監管等工作進行安排部署、組織協調、督導調度,及時研究解決河湖管理重點難點問題。
市縣鄉三級河長對分管的河湖管理保護工作負領導責任。檢查督導下級河長和有關部門履行職責;組織協調上下游、左右岸進行聯防聯控;組織對超標排污、侵占河道、圍墾河湖、傾倒垃圾、非法采砂、電毒炸魚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處置涉水突發問題;對河湖管理績效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
(三)責任分工
實行河長對總河長負責、下級河長對上級河長負責和部門分工負責的河長責任分工制。根據實行河長制工作需要,明確責任部門和分工。
省委組織部負責將河長制考核結果作為省委對市縣黨政班子和主要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省委宣傳部負責加強河湖管理保護的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
省編委辦負責落實省級河長制辦公室機構和人員編制。
省委、省政府督查室負責對市縣鄉實行河長制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協調推進重要河湖綜合整治規劃和重點項目的實施,爭取國家投資和政策支持。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開展依法打擊危害河湖管理保護和危害水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省監察廳負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部門移交的實行河長制和加強河湖管理保護中應給予紀律處分的失職失責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省財政廳負責統籌落實河湖管理保護等相關經費。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加強河湖岸線用途管制,推進河湖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確權工作。
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指導,落實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推進實施《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河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機制并組織實施。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協調推進城市污水收集與處理、黑臭水體和生活垃圾處理等綜合治理。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處理交通設施與河道防洪安全有關事宜,監管交通運輸及港口碼頭污染防治。
省水利廳負責組織編制重要河湖岸線保護和利用規劃,制定河道防洪排澇標準、河道清障方案,配合司法部門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建立依法管理河湖的長效機制。
省農業廳負責協調推進農業面源污染、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綜合整治及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結合美麗鄉村建設加強農村溝渠清理整治。
省林業廳負責推進生態公益林和水源涵養林建設,推進河湖岸線綠化和濕地保護修復。
省審計廳負責河道自然資源資產審計。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加強尾礦庫安全監管,嚴防因尾礦庫潰壩等生產安全事故引發尾礦砂泄入河道現象的發生。
省法制辦負責河道保護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的審查修改工作。
省河長制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負責協調推進、督導落實省級河長確定的具體事項,組織制定相關制度及考核辦法,并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市縣應結合本地實際,具體明確本級相關部門職責與分工。
五、主要任務
(一)加強水資源保護。落實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嚴格水資源管理。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深層地下水超采區、生態脆弱地區嚴格限制發展高耗水項目,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實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堅持節水優先,加大農業、工業和城市節水技術改造力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堅決遏制用水浪費。嚴格水功能區管理監督,根據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河流水域納污容量和限制排污總量,落實污染物達標排放要求,切實監管入河排污口,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
(二)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統籌協調推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處理好河湖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關系,科學編制重要河湖岸線保護和利用規劃,劃定岸線保護區、保留區、限制開發區、開發利用區,嚴格空間用途管制。加強農村河道清淤疏浚、環境整治。加強河湖日常管理,嚴格涉河建設項目活動監管,嚴禁以各種名義侵占河道和圍墾湖泊、非法采砂,對河湖非法障礙開展清理整治,恢復河湖水域岸線生態功能。
(三)加強水污染防治。大力推進《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實施,針對河湖水污染存在的突出問題,分類施策、分類整治。對生態良好的河湖,著力強化保護措施,特別要加大源頭區、水源涵養區、生態敏感區和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力度;對水污染嚴重、水生態惡化的河湖,提高岸上、水上和點源、面源防污治污標準,實施系統治理,嚴格考核獎懲;對城市河湖水系,實施水系連通,持續開展“清河、潔水”行動,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加強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嚴格治理工礦企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畜禽養殖污染、水產養殖污染、農業面源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
(四)加強水環境治理。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按照水功能區確定各類水體的水質保護目標,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安全達標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強滹沱河、白洋淀、衡水湖和北戴河近岸海域等河湖綜合治理,推進水環境治理網格化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水環境風險評估排查、預警預報與相應機制。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因地制宜建設親水生態岸線,實現河湖環境整潔優美、水清岸綠。以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為重點,綜合整治農村水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以市場化、專業化、社會化為方向,加快培育維修養護、河道保潔等市場主體,大力推進河湖管理保護政府購買服務。
(五)加強水生態修復。重點推進地下水超采區、水源功能涵養區、河流源頭區的河湖水生態修復和保護,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依據規劃穩步實施退耕還湖還河還濕,恢復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開展河湖健康評估。積極推進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強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和綜合整治,建設生態清潔型小流域,維護河湖生態環境。
(六)加強執法監管。認真貫徹落實《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河北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法規,修訂《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河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白洋淀管理條例》《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規。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推進河湖管理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嚴厲打擊河湖違法行為。建立河湖日常監管巡查制度,實施河湖動態監管。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把實行河長制擺上議事日程,對河湖管理保護重要事項進行專題分析研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措施。狠抓責任落實,建立總河長、河長目標任務責任制,實行簽字背書。充分發揮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職能,促進河長制全面落實。
(二)創新制度機制。積極探索和構建六項制度、兩大機制,為實行河長制提供制度保證。建立河長名單公告制度,省向社會公告全省主要河湖河長名單,市縣分別向社會公告行政區域內各河湖河長名單;建立河湖管理會議制度,包括黨委或政府專題會議、河長會議、部門聯席會議等。黨委或政府專題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或根據需要召開,河長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研究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重點難點問題,部門聯席會議定期召開,通報河湖管理保護情況,會商協調需部門配合的相關工作;建立河湖信息共享制度,由河長制辦公室收集匯總河湖管理保護基礎信息,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對河長制實施情況和河長履職情況進行調研督查;建立績效考核評價制度,自上而下對年度河湖管理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建立河湖管理獎懲制度,依法依規對實行河長制、加強河湖管理保護進行獎懲。依托六項制度,逐步形成省級管總、市縣鄉分級負責的責任機制和公平公正激勵問責的獎懲機制。
(三)落實資金保障。拓寬河湖管理保護資金籌措渠道,形成公共財政投入、社會融資、貼息貸款等多元化投資格局,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按照中央政策要求,各級財政要積極落實河湖管理保護、執法監管經費。
(四)嚴格考核問責。定期對各級各部門河長制工作落實進展情況進行通報和督導檢查,對重點難點問題掛牌督辦。建立健全河長制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實行差異化績效評價考核,并將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參考,明確考核目標,嚴格考核程序,將考核內容納入省委、省政府對市縣年度考核評價體系和生態補償考核機制。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河道環境遭到嚴重破壞或未完成工作目標而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五)加強社會監督。及時公布河湖管理信息,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告河長名單、職責以及管護目標等內容,接受群眾監督。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河道治理和管理保護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大力宣揚實行河長制涌現出的先進典型,積極開展河湖保護公益活動,強化宣傳輿論引導,營造河道管理保護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