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財政部頒布了《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2號),已通過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現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經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修改為:“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四、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分別負責相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
五、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自管轄范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跨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管轄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六、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