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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拆遷補償標準規定,福建省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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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 閩政〔2012〕57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研究,決定調整我省征地補償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征收土地使用的耕地年產值最低標準調整為每畝1300元。各市、縣(區)應在最低標準基礎上,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區位、耕地質量等因素,劃分區域范圍,具體修訂各區域的耕地年產值標準。

征收土地按所在區域的耕地年產值標準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耕地為25倍、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為9.5~15倍、非經濟林地為6倍、養殖生產的水面和灘涂為8~11倍、鹽田為7~9倍、未利用地為1.5倍。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制定。

二、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區域,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最低標準調整為每畝32500元。各市、縣(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和有條件的區域,應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劃分區片,在最低標準基礎上修訂具體區片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三、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于2012年12月底前修訂公布本地區具體區域的耕地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并報省政府備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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