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1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暫行辦法》和《宜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
宜府發5號
袁州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宜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暫行辦法》和《宜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一年四月十一日
宜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78號令),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域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改造和建設。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故意拖延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搬遷、拆遷。
第六條 拆遷人委托代辦拆遷的,被委托代辦拆遷的單位必須是依法取得拆遷資質證書的拆遷企業。
第二章 拆遷安置
第七條 城市住房拆遷安置可由拆遷人委托有關部門實行異地安置,其規定為:1、凡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所轄的被拆遷人,由其夫妻雙方單位共同安置,但以住房條件較好的單位為主負責安置;2、被拆遷人屬袁州區下屬的居民和村民,由袁州區人民政府負責安置;3、居住在直管公房內無單位的被拆遷人(不含農業戶口)由房產部門負責安置;4、其他人員由其自行安置;5、對于在城內另有住房或租(借)房的被拆遷人,不予安置;6、被拆遷人的安置實行公告制,接受群眾監督、檢查。
第八條 被拆遷人所屬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與拆遷人簽訂安置責任書,確保安置工作落到實處,被拆遷人安置單位要盡量為被拆遷人創造較好的居住條件。
第九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搬遷按《宜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條 對于居住在非法轉租(借)私、公房的被拆遷人,不發給搬家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一條 城市住房拆遷實行面積置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原則。城市住房拆遷可實行面積置換,也可實行作價補償,并根據住房的不同結構等級,按不同比例實行面積置換辦法。各類住房具體面積置換比例按《實施細則》執行。非住宅用房不實行面積置換。
第十二條 被拆遷住房面積或置換面積不足部分可按《實施細則》規定的重置價格標準結合成新折扣補償,超額置換面積部分被拆遷人須按市場價購買。城市店鋪拆遷按《實施細則》規定標準補償。其它用房按住房重置價格的一定比例結合成新折扣補償,不實行面積置換。
第十三條 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憑房產證、土地證進行拆遷補償。拆遷人應嚴格按《實施細則》對應當補償的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 拆除私有房屋、直管公房、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折扣補償。因公共設施建設需要,拆遷直管公房、行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用房不予補償,拆除集體單位用房按私房折半補償。
第十五條 拆遷全產權房改房按私房標準實行面積置換或補償,拆遷部分產權房改房置換面積或補償價格中原產權比例保持不變。
第十六條 操作程序:1、由市房地產評估所依法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積、結構、成新度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2、拆遷人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并依據審核后的評估報告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合同。3、拆遷人向被拆遷人預付40%的補償費(面積置換除外)和支付全額搬家費。4、被拆遷人將房屋及附屬物全部拆除后,經拆遷人驗收,拆遷人憑拆遷補償合同支付剩余部分的補償費(面積置換除外)和安家補助費。5、不符合拆遷補償規定的被拆遷人,在接到拆遷人的拆遷通知后,必須無條件地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搬遷,否則強制拆遷。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屬拆遷范圍內的當地菜農、農業戶口人員如確需購地建房者,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宜春市城市建設規劃要求,根據國家的規定用地面積,按有償劃撥供地。供地面積超出規定面積部分,按出讓價供地。經批準購地建房的拆遷戶,新建面積沒有超出拆遷面積的,各項規費全免;超出原拆遷面積部分的建筑面積按規定標準征收規費,其他人員一律不享受此待遇。
第四章 爭議裁決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有異議,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法院裁決后被拆遷人拒絕拆遷的,由市、區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拆遷期限或擅自延長過渡期的,由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并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辱罵、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以前制定的相關規定,如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宜春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
實施細則
一、房屋結構評等定級、補償標準㈠、城市房屋拆遷按不同地段、不同結構、不同等級分別補償。以一類地段為標準,二類地段按一類地段85%計價,三類地段按一類地段70%計價(一類地段各類住房補償標準見附表)。地段劃分按土地管理部門劃分的范圍確定。
㈡、拆遷非住宅房屋,不實行面積置換,只實行作價補償,其補償標準為,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單位用房按住宅標準的50%補償,集體單位用房按住宅標準的70%補償,廠房按住宅標準的50%補償。
㈢、本規定標準為異地安置補償標準,如就地安置,可在異地安置補償標準的基礎上,可再按85%折算補償。
㈣、其它補償(不分地段)
1、果樹:已結果10元/棵,未結果5元/棵;
2、糞池:5元/m2;
3、圍墻:3元/m2;
4、壓水井:200元/口;
5、普通水井:500?1000元/口;
二、違章建筑的處理90年以后違章建筑一律不予置換和補償。
三、房屋面積計算方法
1、建筑面積按建筑物外墻勒腳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單層建筑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多層建筑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
2、凹凸陽臺、天柱走廊、沿廊均按垂直投影面積的50%計算。
四、房屋搬遷有關費用(不分地段)
1、搬家費:100元/戶
2、臨時安置補助費:20元/人.月(最長時限為12個月)
3、電話、有線電視、煤氣、水表、電表移裝費由拆遷單位負責。
五、室內外裝璜補償(不分地段)
1、寶力板、三合板吊頂各25元/m2;
2、寶力板、三合板貼墻面20元/m2;
3、噴塑5?10元/m2;
4、墻紙、仿瓷各2元/m2;
5、大理石裝修20元/m2,花崗石裝修30元/m2;
6、各類地板磚裝修15元/m2;
7、普通木地板裝修10元/m2,檔木地板裝修15元/m2;
8、馬賽克、吸水地磚各10元/m2,衛生間墻面瓷板5元/m2?10元/m2;
9、卷閘門30元/m2;
10、鋁合金門窗不帶紗50元/m2,帶紗的55元/m2;
11、無煙灶60元/只;
12、浴缸100元/只,抽水馬桶50元/只;
13、石膏吊頂15元/m2;
14、防盜網視具體材料而定其價格。
六、本《實施細則》從頒布之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本《實施細則》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