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28日
分宜縣、渝水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駐市中央、省屬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新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和集體所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征用土地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承辦拆遷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建設、發展和改造。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
第六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產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建設、計劃、土地、公安、工商、物價、教育、供電、郵政、電信、居委會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下列文件、資料向市房產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㈠項目立項批文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㈢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附圖;
㈣建設資金證明;
㈤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包括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和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等)。
市房產部門應當在收到拆遷申請和前款所列有關文件、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前款規定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不得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房屋拆遷實行統一拆遷、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
重點建設工程和市政建設工程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房產部門具體組織統一拆遷。
拆遷人對拆遷范圍內全部為自有產權的房屋可以自行拆除。
拆遷人拆除涉及他人產權房屋,除自身已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外,應當全部委托已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拆遷。
第九條 市外具備拆遷資格的拆遷單位在本市接受拆遷委托的,必須先行接受市房產部門的資質審驗。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后不得再行委托。
第十條 實行拆遷安置保證金制度。房產部門在發放拆遷許可證前,應審查拆遷人的資金來源,安置用房等情況。安置用房不能一次到位的,拆遷人應按安置費用的10%向房產部門交納拆遷安置保證金,以確保安置用房如期到位。房產部門要專項管理保證金,不得挪用,并根據安置房建設工程進度返還給拆遷人。
第十一條 市房產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將拆遷人、房屋拆遷單位、拆遷范圍、規劃用途、安置房地點、拆遷期限、搬遷期限等內容予以現場公告;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拆遷范圍內的營業執照;公安部門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分戶和小城鎮戶口手續,但因出生、大中專學校畢業、軍人復轉退、婚嫁、刑滿釋放、解除教養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除外。
拆遷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送達房屋拆遷通知書,并做好宣傳、動員、解釋工作,促其按期拆遷。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后,房產部門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擴建、改建、裝修等工程建設;房產部門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房屋產權證的變更和租賃、典當、抵押登記手續。
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后擅自改變的被拆除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不享受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除共有產權的房屋,由產權共有人與拆遷人共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送房產部門備案。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規范文本由市房產部門統一印制。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10日內,憑拆遷協議向房產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產權的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拆除房產部門代管的房屋,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和證據保全公證。
第十五條 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尚未確定的,被拆遷人應當向房產部門申請確認房屋權屬。房產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產權確認書;產權不能確認的,按照本辦法第 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進行的拆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請市房產部門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行政復議或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經給被拆遷人提供了周轉過渡用房或者安置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實施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
第十七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進行的拆遷,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辦法第 十六條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產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房屋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
實施強制拆遷時,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到常被拆遷人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未依法辦理批準手續,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時不予確認。
第十九條 公安、教育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被拆遷人辦理戶口遷移、轉學等手續。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搬遷時應當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損壞房屋結構和原有設施。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實行作價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者作價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方式。鼓勵實行作價補償。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標準,住宅房以物價部門確定的上年經濟用房價格為基準結合成新確定;非住宅房以同地段、同用途商品房屆時的價格為基準結合成新確定(見附件)。
作價補償標準為動態管理,根據市場變化適時由房產、物價部門提出并報市政府核準后公布。
拆除部分產權住房,實行作價補償的,其補償金額應按產權比例分攤給房屋產權人。拆除全部產權的房改房視同私有住宅。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均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
第二十二條 拆除違章建筑和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也不予產權調換。
第二十三條 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既可原地償還,也可易地償還。償還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面積超過原面積部分,按照同類商品價格結算;償還面積不足原面積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或通過評估結算。
第二十四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拆遷前糾紛未解決的,市房產部門應當責成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并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繪圖、拍照,同時向公證機關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
第二十五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房產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 二十四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拆遷人方可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二十七條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它構筑物的,被拆除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的供汽、供水、供電、有線電視、電訊、人防、公廁、垃圾站等有關設施由產權單位自行拆遷,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一定補償。
第二十八條 市政建設項目需要拆遷的房屋按照“先拆遷騰地后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所拆除的房屋實行異地安置或一次性貨幣補償。
拆除國家機關、各類國有企事業單位非住宅用房,使用單位應自行安置或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統籌安置,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一定的補償;拆除其它非住宅用房,對拆除的建筑物本身由拆遷人按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第二十九條 拆除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給被拆遷人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 實施本辦法第 二條第二款規定需要拆遷集體土地上村民住宅的,應在征用土地時,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房屋拆遷補償。被拆遷村民符合建住宅條件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住宅用地審批手續。被拆遷村民不符合建住宅條件的,由拆遷人按本辦法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除房屋涉及到劃撥土地的,其補償費中的土地費由市政府處理。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需要搬遷設備、產品和原材料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發設備搬遷安置補償費;對其中因拆遷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必須給予安置。具體安置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處理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部門視情節進行責令補辦拆遷手續、停止拆遷、限期改正、限期恢復原狀、責令賠償、罰款等處理:
㈠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拆遷的;
㈡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㈢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
㈣擅自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產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限期交付安置住房,可并處罰款。
第三十六條 房屋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違反協議,無正當理由拒絕騰退周轉過渡房,由房產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過渡房,可并處罰款。逾期仍不退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應當向拆遷人支付兩倍房屋租金,并由房產部門給予加倍罰款。
第三十八條 辱罵、毆打房產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產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房產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拆遷管理費、委托拆遷代辦費按國家規定執行。過渡費、搬家補助費等標準,國家、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省未作規定的,由市房產、價格部門根據市場變化提出,報市政府核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并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新余市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余府字[1994]28號)同時廢止。
附件:
一、新余市城市房屋拆遷區位地段劃分表
二、新余市城市臨街店面拆遷征購價格表(略)
三、拆遷房屋重置價格表
四、房屋拆遷安置有關費用標準
附件一:新余市城市房屋拆遷區位地段劃分表一類地段勝利路(含兩側,下同)、建設路(至渝水區公安分局)、站前西路、解放路、勞動南路、人民路、團結路、東風路、小北街。
二類地段贛新路(五一路口至沙土鄉財政所)、勞動北路(至北湖路口)、北湖路(勞動南路至五一路)、竹山路、長青路、城南新鋼生活區、沿江路、公園路、站前東路、校園路。
三類地段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除一、二類地段外的地區附件三:拆遷房屋重置價格表結構鋼混 磚混 磚木 板壁 簡易價格55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35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
說明:
一、一面借墻共壁的,按涉及房屋八折評估,兩面借?墻共壁的,按涉及房屋六折評估。
二、對被拆除房屋檐高(層高)在2.2米以下的不予產權調換,不計安置面積;其中檐高在1.7-2.2米的按50%作價補償。
三、本表所列重置價系指符合標準的新房而言,在評估房屋新舊程度時,應根據房屋的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維修保養情況綜合考慮。對超過使用年限的舊房,按房屋重置價格的30%進行補償,維修保養好的可提高5--10%,差的可降5--10%。
四、各類房屋的耐用年限:
1.鋼混(框架)結構:60年
2.磚混結構:50年
3.磚木結構:40年
4.板壁結構:30年
5.簡易結構:15年
附件四:房屋拆遷安置有關費用標準項目搬家補助費 停產補助費 臨時安置費標準150元/戶.次最低生活費×6個月×在職人數2.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