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級工資制改革是根據《公務員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這一規定奠定了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基本框架,為今后改革和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補貼制度
完善津貼補貼制度
按照國家規定,在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完善崗位津貼制度。規范津貼補貼實施方案另行下發。省直機關按國家規定把分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具體辦法在省直機關規范津貼補貼方案中明確。
(一)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
地區附加津貼主要反映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消費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在清理規范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的方案國家會另行制定,適當時候出臺。
(二)完善崗位津貼制度
在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崗位津貼制度。國家對崗位津貼實行統一管理。在清理現有各項崗位津貼的基礎上,對崗位津貼進行規范,具體方案另行制定。在國家統一規范辦法下發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和實施范圍執行。
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根據國家統一規定和部署,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
實行年終一次性獎金
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在考核結果確定后兌現,獎金標準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員,不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