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有哪些看點?
國務院日前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條例指出,在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方面,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5月15日中國新聞網)
何為事業單位?其中有四個衡量指標:非企業;國家機構的分支;不以贏利為目的,不以貨幣為價值衡量;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為宗旨。
但事實上,人民往往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同國家公務人員來看待,雖然事業單位中也有行政編制、管理與架構屬性,但事業單位人員與國家公務員還是有區別的。首先,公務員是行政事務工作,事業單位是社會公益工作,公務員收入、福利、管理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勞動法的規定為主,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標準以市場來決定,他們工資收入一般比公務員高,但社會福利待遇卻比公務員低,事業單位對人員管理權限也更大。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是國家機構分支,也是所謂“官員”中的一部分,甚至是其中的大多數,全國事業單位人員共計3000多萬人,而國家公務員數量是709萬人。在基層政府,許多事業單位職責一般由政府代管,正是二者相互密切的關系,新出臺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也對國家公務員和未來《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修訂起著重要的影響作用。
新出臺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最大的亮點還是越來越企業化、市場化,尤其在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業績考核、實際貢獻與工資增長高度掛鉤上。新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越來越體現了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中“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的指導思想,而這也必將是未來修訂《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加強對公務員管理的重要指導思想。
不過,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我們依然看到了某種“官氣”的味道,比如第二條中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第五條國家確定崗位類別和等級,以及第六章獎勵和處分中如同復制《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規定,而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更讓我們再次看懂了腐敗多發的原因:常常在違反八項規定通報中出現的警告、記過、免職、撤職卻原來都是臨時性的。
全國3000萬事業單位人員可謂穿著馬甲的公職人員,其中經濟、質監、物價、交通、環保、城管、公檢法司、教育系統更是腐敗多發,嚴重影響黨政公信力的主要部門。筆者認為,事業單位的管理與規范還需進一步企業化、市場化,并引入完善、嚴厲的監管、問責機制,只有如此才能防范事業單位人員穿著公權力的馬甲屢屢傷害人民利益和黨政公信力。更多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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