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湖北省殘疾軍人優撫辦法
軍人退役后,屬于一個特殊的群體,應該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軍人在從軍期間保家衛國,承擔著作戰及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作出了常人難以做到的貢獻,需要國家同社會保障的角度給予補償,其從軍期間為國家作出的貢獻,其特殊保障為:
(一)維護其退役軍人在退役后相應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會總體水平,
(二)保障退役軍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軍人的經濟收入,通過特殊保障和必要的優待使退役軍人盡快達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國家對參戰人員退休待遇的規定
沒有統一政策,各地不同,但是基本上每個月都是300-400的生活補助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現就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同時給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參加過為抵御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以下簡稱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的標準見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適當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使其生活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制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
四、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月補助10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補助資金,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落實。
五、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和給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所需中央財政負擔的經費,由中央財政核撥專款另行下達。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結合地方的資金安排,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補助金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