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殘疾軍人優撫辦法
浙江省優撫對象撫恤標準:
一、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撫恤標準,按2015年國家標準執行;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在當地撫恤標準的基礎上,按民政部、財政部提標標準增加。
二、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當地標準的基礎上,按民政部、財政部提標標準增加。城鎮的每年分別提高2490元、2140元、2010元;農村的每年分別提高3350元、3200元、3060元。
三、紅軍失散人員,在當地標準的基礎上,按民政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年增加2460元。
四、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在當地標準的基礎上,按民政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標準的基礎上,按民政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六、對生活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和參加核試驗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在標準的基礎上,按民政部、財政部提標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每人每月66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助。
七、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平反人員子女),在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八、對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20元標準發給老年生活補助。
九、2015年已按照自然增長機制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市、縣(市、區),提高部分達到或超過上述標準的不再調整,低于上述標準的,按上述標準補足。
十、自費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部分優撫對象的撫恤和生活補助,按國家規定標準執行,具體如下:
(一)殘疾軍人、三屬,按文件所附的標準執行。
優撫對象撫恤補助金:
(二)抗戰時期入伍復員軍人,每人每月1030元;解放戰爭時期入伍復員軍人,每人每月966元;建國后入伍復員軍人,每人每月961元。
(三)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每人每月425元。
(四)參戰和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每人每月460元。
十、此次調標所需經費,超出中央補助部分由省財政按省級專項轉移支付類別檔次及系數進行補助安排,連同中央補助資金一并,另行下達。各地財政、民政部門要落實地方應安排的資金,保證及時、足額地把撫恤補助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經研究,決定從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后的標準見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大力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切實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10元、不高于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調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于5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64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46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28元;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10元。
四、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100元,達到每人每月46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84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76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68元;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60元。
五、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100元,達到每人每月46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84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76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68元;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60元。
六、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