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浙民優【2007】143號文件精神,對所有未領取定期補助的參戰人員給予生活補助(數額多少未報告)。
關于最新浙江義務最新兵退伍的最新補貼政策
浙江退伍軍人補貼政策,浙江退伍費什么時候發
各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關于“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的規定,保障城鎮退伍軍人的生活,現就城鎮退伍軍人在待安置期間發放生活補助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對象為當年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退出現役需要城鎮安置工作的退伍軍人。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限為:退伍義務兵,從部隊批準退伍的下月起到政府安置部門開出安置通知書規定的報到時間的上月止;轉業志愿兵,從規定地方接供的當月起到政府安置部門開出安置通知書明確報到時間的上月止。
退伍軍人離開部隊后,因本人原因超過報到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的,在取消安置資格的同時,不再發給生活補助費。對政府安置部門已給予安置,在規定期限內未到政府安置部門辦理有關報到手續的,或政府安置部門已開出安置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未去接收單位報到的,從當月起停發生活補助費。
二、發放生活補助費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未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的地方,每年年初由當地財政部門對退伍安置部門申報的用款計劃進行審核后,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并實行專款專用的原則,年末結余經費結轉下年度使用。已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的地方,從安置保障金中支出,當地政府要保證每年安置保障金的足額到位。
三、生活補助費的發放,有條件的可按月實施,沒有條件的可在退伍安置部門開出安置通知書之日,一并一次性發給。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計發,超過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發。因接收單位原因,安置通知書開出后無法上崗的,當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應督促接收單位從安置通知書開出之月起,按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發給安置對象生活補助費,直至上崗工作。
四、城鎮退休軍人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的具體標準,按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五、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工作由當地退伍安置部門組織實施,并接受各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全國各地對參戰退役軍人的優撫政策一覽
最近國家民政部副部長羅平飛在講話中指出:軍人退役后,屬于一個特殊的群體,應該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軍人在從軍期間保家衛國,承擔著作戰及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作出了常人難以做到的貢獻,需要國家同社會保障的角度給予補償,其從軍期間為國家作出的貢獻,其特殊保障為:
(一)、維護其退役軍人在退役后相應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會總體水平;
(二)、保障退役軍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軍人的經濟收入,通過特殊保障和必要的優待使退役軍人盡快達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