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國資監管體制運行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衢政辦發〔XX〕116號)精神,規范現行委托管理體制下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一步明確雙方的職責,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的相關規定,簽訂本責任書.
責任各方
委托方:衢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受托方: (市本級相關國有企業主管部門)
委托管理國有資產范圍與考核期限
委托管理的國有資產總額:委托 部門(單位)管理的國有資產總額 萬元,均為經營性國有資產.所屬企業名單及國有資產分布情況見附表.
委托期限: 年.自 年1月1日至 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可重新簽訂國有資產委托管理責任書.
委托管理國有資產的考核指標
年末委托管理的國有資產總額 萬元,納入考核的基數為 萬元,考核指標為 萬元.指標考核工作按《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執行.
委托方和受托方職責
1,委托方職責
⑴核定委托管理范圍內國有資產的考核指標,審查考核指標完成情況,提出相關獎懲方案,并報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⑵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效掛鉤方
案;審核主管部門制定的對所屬企業業績考核辦法,會同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進行業績考核,審批獎懲方案.
⑶審批或審核主管部門所屬企業的分立,合并,解散,
增減資本,對外投資,產權變動等事項.
⑷核定(或提出)主管部門所屬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上繳比例,并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國有資產收益上繳.
⑸審批(會同受托方審批)或審查主管部門提出的所屬企業人事任免方案.
⑹受理國有股權代表直接提交的或主管部門轉交的報
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