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規定,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的精神,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簽訂《滎經縣白家林煤礦安全生產責任書》。
一、安全生產目標
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本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經營方針。
本礦生產經營必須遵守《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煤礦負責人(法人)和經營管理人(礦長)對預防煤礦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二、安全生產管理
本礦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護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本礦的生產經營管理人(礦長)對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礦長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之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礦長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上述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礦長限期組織培訓,并依法進行處罰。
(二)礦長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本礦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停產,撤出作業人員,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礦長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職責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礦長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礦長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對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從業人員依照本礦的相關制度予以處理。
主管部門隨時進行檢查,發現從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可以責令煤礦企業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礦長或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主管部門發現礦長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可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三、安全生產預防制度
本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治理和報告制度。有《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礦礦長應當負責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煤礦企業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職責的,有國務院446號令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進行生產的,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企業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予以關閉。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礦建立起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層層落實。目標是:杜絕傷亡事故的發生。
鄉(鎮) 礦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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