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和《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對出差、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中央國家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實行定點辦會。
第三條定點管理的內容包括:出差、會議定點飯店的確定、監督檢查以及變動調整等。
第四條出差、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由財政部負責,部分工作委托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和省、地(市、州,下同)級財政部門進行。
第五條定點飯店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地級市確定。縣級是否確定定點飯店,由各地自行決定。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財政部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訂定點管理辦法;
(二)指導、協調全國的定點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1.制定、下發定點管理協議書的主要條款;
2.委托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確定定點飯店;
3.對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等予以審核確認;
4.委托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與確認的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
5.委托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對定點飯店進行監督檢查;
6.對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提出的變動、調整定點飯店和收費標準的意見予以審定;
7.公布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
第七條國管局受財政部委托,負責北京地區定點飯店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北京地區定點飯店的確定工作;
(二)將確定的北京地區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上報財政部審核確認;
(三)負責與財政部確認的北京地區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
(四)負責北京地區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對北京地區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提出意見;
(六)財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省、地級財政部門受財政部委托,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確定工作;
(二)將確定的當地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上報財政部審核確認;
(三)負責與財政部確認的當地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
(四)負責當地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對當地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提出意見;
(六)財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省、地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政府采購機構或其他中介組織開展部分工作。
第三章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
第九條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工作,由財政部委托省、地級財政部門負責,省、地兩級的具體分工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北京地區委托國管局負責。
第十條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確定,采取公開招標或協商方式進行,具體采用哪種方式,由國管局和各地財政部門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三星級以下(含三星級)的星級飯店以及具備相當條件的內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參加投標,或申請定點飯店資格。四星級、五星級飯店,如果其優惠價格不高于住宿費最高上限,也可以參加投標,或申請定點飯店資格。
第十二條確定定點飯店的原則:
(一)數量適當。定點飯店的數量以能滿足中央、地方黨政機關出差、會議需要為宜;
(二)布局合理。定點飯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檔次適中。兼顧不同地區和不同級別人員出差、會議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的定點飯店;
(四)價格優惠。定點飯店對出差、會議的收費給予優惠;
(五)公開公平。對各類賓館、飯店要一視同仁,對內部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
(六)上下結合。在確定定點飯店時,要優先考慮當地已經通過招標確定的會議、接待定點飯店,數量不足的,可以適當增加;正在準備通過招標確定會議、接待定點飯店的,要與中央確定定點飯店工作一并進行。在收費標準上要一視同仁。
第十三條確定收費標準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當地物價水平,淡旺季價格差異;
(二)國家財力可能,盡可能節約財政開支;
(三)當地的會議費標準或會議費定點價格,定點飯店收費標準應比對外提供的其他優惠價格更加優惠。
第十四條各地確定定點飯店以后,由國管局和省級財政部門將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格式附后)匯總報送財政部審核確認。
經財政部確認后,由財政部委托國管局和各地財政部門與定點飯店簽訂協議書。協議書一式三份,財政部、國管局或各地財政部門、定點飯店各一份。
第四章對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對定點飯店的監督檢查工作,由財政部委托省、地級財政部門負責,北京地區委托國管局負責。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的主要任務是督促定點飯店認真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國管局和省、地級財政部門設立投訴電話,接受對定點飯店的投訴,對投訴進行及時處理,并定期將有關情況匯總報財政部。
第十八條對定點飯店有以下行為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書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點飯店資格,并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招標。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協議承諾的出差人員和會議的;
(二)超過協議規定標準收費的;
(三)提供虛假發票的。
第五章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變動調整
第十九條定點飯店實行動態管理,兩年一定。
第二十條協議期滿后,經雙方協商一致,本輪次的定點飯店可以續簽下一輪次的協議,繼續保留定點飯店資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點飯店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一條根據工作需要,國管局和各地財政部門可以對定點飯店進行調整。凡具備條件的飯店、招待所均可申請定點飯店資格。
第二十二條定點飯店收費標準在協議期內原則上不得變動,遇有飯店條件改善、星級檔次提高等情況,可以申請調整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定點飯店要求提高收費標準,應向國管局或當地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國管局或當地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財政部審定。
第二十四條對定點飯店提出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的住宿費上限,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定點飯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五條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變動、調整經財政部審定后,委托國管局或各地財政部門與定點飯店重新簽訂協議。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每兩年重新公布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地方黨政機關出差人員可以到財政部確定的定點飯店住宿,會議也可以到財政部確定的定點飯店舉辦,并享受同等優惠。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附:1.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協議書(主要條款)(略)
2.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的報送格式(略)
3.定點飯店及收費標準變動調整情況報送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