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接分
(一)主管人員交接。?
(二)經管人員交接。?
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接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接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接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 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接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10內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