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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論文【精華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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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通常是指組織承擔的高于組織自己目標的社會義務。社會責任是指一個組織對社會應負的責任。下面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了企業社會責任論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淺析企業社會責任與可持續發展

論文摘要 本文針對發生不久前的紫金礦業污染案進行簡要陳述,剖析紫金礦業案背后的利益驅動與幕后黑手。當今許多企業和公司以利益為追求,以環境和社會利益為代價,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現代企業發展理念和企業社會責任。這兩個全新的理念顛覆了以前只以股東利益至上的企業生存法則,本文重點介紹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精髓與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并且闡述二者關系。現代公司法與經濟法也對這兩個學理理念進行了濃墨重彩的描述,旨在為現代企業的發展指出一條康莊大道,怎樣將這些理念切實執行,引入實際,本文也提出了幾點粗淺的建議。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在完美的發展理念橫空出世之際,怎樣執行才是現代企業生存的王道。

論文關鍵詞 紫金礦業 可持續發展 企業社會責任

一、紫金礦業污染事件回顧

在過去的2010年里,福建的紫金礦業公司由于一件污染事故從不為人知到家喻戶曉。

7月3日,福建省上杭縣紫金(金)銅礦,因為連續降雨,導致廠區溶液池區底部黏土層掏空,污水池防滲膜多處開裂,滲漏事故由此發生。污染事件后果嚴重,造成了9100立方米的污水順著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導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網箱養魚死亡。此次污染事件,無論是對對當地的生態環境還是居民的健康來說,都是大災難。

回顧整個事件,紫金礦業在事故發生之前早有多次污染源滲漏事件,廠方也多次爆出向媒體部門給“封口費”的丑聞,在汀江,附近居民對紫金礦業的污水處理方式不當早有意見,“死魚”事件早在2010年初就發生。只是狀告無門,百姓們只能忍氣吞聲。事故已經爆出,上杭縣公安局就于去年7月15日對紫金礦業涉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立案偵查。整個偵查訴訟過程長達大半年,終于在今年1月,新羅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結果是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直到5月4日,紫金礦業公告稱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龍巖市中級法院刑事判決書,維持新羅區法院對紫金礦業集團的一審判決: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犯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

紫金礦業素有“中國第一大金礦”之稱,它采礦成本低在行業中是出了名的。國際金價節節攀升,在誘人的利益面前,紫金礦業不顧自身對冶煉技術的不成熟運用而貿然采用了國際先進的生物氧化技術里提取礦物中的銅金屬。這次悲劇的發生,正是紫金礦業忽視企業應當承擔的對周邊社區,對環境應盡的社會責任,低估了自己生產造成的環保代價,不符合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企業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理念剖析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

紫金礦業的丑聞爆出,也立刻引起了學術界關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激烈爭論,企業作為社會團體,不應該只以單純的股東經濟利益為追求,在利益背后,更有高尚的社會責任作為企業運營的約束。這里有必要先就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做一下簡要概述。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我想很多人還覺得很陌生,可是這一理念在歐美發達國家早已是企業生存必須遵循的法則。這里有必要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做一下簡單的論述。所謂“企業社會責任“(CSR: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是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對社會合乎道德的行為。即:企業在追求利潤的同時,必須主動承擔對環境、社會和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支持慈善公益事業等。”又有學者認為,就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而言,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作為主體,對社會承擔的“最有”責任“范圍”,具體責任是博弈參與方之間側率互動的博弈結果。同時,管理學家哈羅德孔茨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應包括三個方面:

(1)企業在法律上應盡的社會義務,即基本責任。

(2)為社會利益而約束自身,不為自身利益而損壞社會利益,即本職責任。

(3)在相關范圍及能力的情況下,為社會做出貢獻,即相關責任。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定義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是我們不難發現,這些學者的定義的核心都離不開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的生產造成的環境成本,在兼顧企業股東適當的盈利的同時,我們更應該關注社會成本,環境成本。結合紫金礦業一案,我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構成:

1、生產盈利,保值增值的責任:企業進行生產運營,追求經濟利益無可厚非。企業作為社會主體來占據大量社會財富,可以說是一種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和再生產,企業有理由實現財富的保值增值,在原有基礎上實現盈利,為社會和國民經濟的良好運行推波助瀾。

2、保護環境,綠色生產的責任:企業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責任,產品要符合國家環保標準,不能因為生產而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企業有義務宣傳環保理念,構建綠色健康的企業文化。環境與資源不僅關系當代人的切身利益,更是人類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關鍵。在倡導綠色地球,持續發展的今天,環保的生產的理念更是對企業生產運營的新約束。

3、遵守法律規范的責任:法制社會,企業要自覺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章,合法經營,依法勞動。只有在法制健全,企業誠信守法的市場競爭環境下,企業才能為社會創造更多財富,公平競爭,健康成長,為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4、對所在社會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任:企業與社區有著天然的內在聯系,這是企業以所在區域的居民為向對方的責任。企業的生產自然會改變周邊自然環境,這就對周邊居民的生存條件造成破壞,使居民成為了成產的直接受害者,企業有責任為居民提供一個健康安全的生存環境,實現企業和周邊居民的和諧相處。

(二)企業社會責任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

企業社會責任是經法理論中的嶄新的理論,并且逐步被廣大經濟法學者和社會公眾所認同。于是,我們開始反思企業社會責任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下面是我的兩點思考。

1、CSR與可持續發展相輔相成,互為支撐。CSR從企業運營本身強調社會責任的履行,它要求企業主動承擔對勞工保護,社區建設,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等應盡的職責,CSR履行有具體可操作性的規范準則,比如當前社會普遍關注的SA8000社會責任標準是眾多社會責任標準中的一個。相比之下,可持續發展則顯得更為宏觀,我們所知悉的可持續發展更多是從學術理論的角度進行的論述,關于它的具體內涵,學術界尚莫衷一是,可持續發展的實施也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規范標準。可是可持續發展理念從宏觀背景的角度支撐CSR理論的延伸,為它指明方向。CSR按照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要求,切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將可持續理念付諸實際,二者相輔相成,互為支撐。

2、CSR履行有助企業可持續發展。CSR是現代企業治理和經濟立法中的熱門話題,無論是法學還是經濟管理學都對它做了較為詳盡的論述,并且,隨著學術理論的不斷深入研究,CSR的學理研究也朝著多方向發展。CSR涉及到企業的道德責任,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企業作為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在承擔股東利益保值增值的同時,更需要關切社會公共利益,實現企業生產不妨礙社會公眾利益訴求,滿足企業盈利與社會利益的雙贏,實現企業利益多元化的追求。企業只有在一個和諧共生的社會大環境中生產運營,才能為自身為社會創造更多有益價值,達到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的長遠目標。在競爭優勢資源不斷持續變化的今天,CSR的履行狀況已經成為企業能否長遠健康發展的關鍵因素。

因此,不難看出,企業自覺主動履行CSR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在贏得良好市場聲譽和企業形象的同時,更滿足了企業需要持續發展的長遠追求。企業與社會的良好互動,不僅能為企業市場競爭營造健康環境,也切實保護了社會公共利益,實現企業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經濟法理論關于可持續發展和CSR的淺思

(一)經濟法關于CSR和可持續發展的不足

目前,企業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的定義在學術界莫衷一是,可是其中對社區,對環境的社會責任,追求企業與社會的共贏,實現長久健康發展的核心理論則得到了一致認可。就此,歸納相關經濟法法律法規,具體不足可以歸納如下:

1、企業管理層對理論認識不深。在我國許多企業管理人員缺乏社會公共責任意識,在他們看來,產品和利潤遠遠高于社會利益。管理層缺乏“企業公民”意識,價值最求僅僅只是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公司法中對企業管理者的素質要求也只是做了一般性的規定,邊緣不清,難以界定具體含義,詞義伸縮范圍較大,這就給一些不合格的管理者上位留出了空間。

2、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現有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法規,大都散見于勞動法、合同法、環境保護資源法和稅法等法律條文中,它們分別對勞工保護,合同履行、環境責任等方面做了規定,這些都是針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某一具體方面做得規定。唯一較為原則性的條款即是《公司法》修改案第5條。但是我們知道,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具體而微觀的命題,僅僅是法條的籠統規定難以具有強制約束力。在我國現有法律中,并沒有一部法律對企業應當履行的對環境的具體責任做規定,只有在《城鎮企業所有制條例》(第22條)、《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45條)等行政法規中有做規定,可是法律與條例在執行力上的千差萬別,自然也就不言而喻……對于可持續發展,更沒有一部具體的法律法規做硬性規定,它更多還只是停留在經濟法學者的理論探討中,出現在大學經濟法學課本的基本原則一章中,并且還不是所有學者的共識。

3、執法不嚴,缺乏監督規范機制。在民事經濟案件的審理中,我們經常發現一些地方法院受到當地政府和企業的影響,有意偏袒本地企業,重審輕判問題嚴重。由于地方政府的政績聲譽和當地企業的績效完全掛鉤,政府對司法系統施壓,這就導致了司法系統在執法上的不嚴與偏袒。司法系統作為企業社會責實施的最后把關環節,但也出現了“潛規則”現象,因此,社會責任的實施需要政府,社會公眾和司法界多方機制共同約束,可持續發展需要得到企業、社會、司法界的一致認同后作為行為的標桿來約束多方部門。

4、公司治理結構有待完善。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對企業的行為決策起到了關鍵作用,因此完善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推動CSR和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我國法人治理結構從不完善逐漸發展到現在以股東權主導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治理正朝著規范化的方向發展,但是其中仍然存在許多不足,例如內部監控機制缺乏、董事會與經理權限劃分不明等問題,仍然有相當數量的企業存在逃避社會責任的問題。

(二)經濟法完善CSR和可持續發展理論的對策

面對此上問題,我們再反思紫金礦業的發生背景,我們不由覺得此類污染事件自有其成長的土壤。無論是紫金礦業,還是我們同樣熟悉的三鹿奶粉事件,雙匯火腿瘦肉精事件,大連漏油事件…我們不得不反思著一次次事故的背后的利益驅動。企業在成立之初乃至生產過程中缺乏對公共精神的認可和認識,盲目追逐經濟利益,不顧國民經濟的循環發展和高昂的社會成本,其后果只能是一次次慘不忍睹的災難與危害事件。同時司法界仍然需要思考,在出臺了新公司法對“社會責任”進行明確規定的同時,在經濟法高呼“企業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的今天,為何眾多企業仍然事故頻發,是否在法律規定的背后,缺乏切實可行的履行和保障機制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就此,我對完善經濟法相關理論提出幾點自己的看法。

1、以CSR和可持續發展理論為向導調試企業治理結構。公司組織制度的理想模式,實質上旨在尋求公司各方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的協調。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行為的決策機關,要讓企業符合CSR和可持續發展標準,從源頭控制企業行為是比較立竿見影的方式。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關,在股東會下設立監事會和董事會分別行使監督職能和業務執行職能,三者互相配合,互相牽制,推動公司企業的發展。相關法律法規應當重新界定獨立董事的職責,結合CSR標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將獨立董事改造成為“社會責任董事”。

2、完善CSR和可持續發展的立法體系。猶如前文所述,我國關于CSR的立法不多,除了《公司法》第五條做了一個一般性規定外,其他規定散見于一些行政法規,立法缺乏細化和體系化,可操作性不強。就此,我們可以考慮從以下方面完善相關立法。(1)可以充分發揮《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法》等法律在CSR實現中的積極作用。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向導,對分散于諸多法律法規中的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法律條文進行司法解釋。(2)還可以通過制定基本法,具體界定CSR履行標準和基本原則;完善部門法,比如勞工保護、社會保護法等;同時梳理地方法規的方法來建立CSR監督機制。CSR需要體系化的法律法規發揮監督職能,督促企業主動履行社會責任,構建CSR法律體系是具有保障性的做法之一。(3)至于可持續發展,上文提到它是純粹的學術理論,難以融入到具體的法律法規之中。就此,可以強化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和立法。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各種經濟法法律規范之中的,在本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根本準則。由于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國內外經濟法學界幾乎一致認同的經濟法基本原則,因此,將這個基本原則納入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中,使之成為“法”具有國家強制力便是當務之急。

3、以CSR和可持續發展為標準,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因此這就需要更新企業的會計核算制度,將企業生產產生的環境成本、社會成本同樣納入核算體系,真是反映企業生產的情況。同時,企業通過合理的會計報告制度,合理調試企業盈利與社會利益雙方的沖突,讓公眾對企業生產有更加全方位的了解,將CSR履行狀況化為具體客觀性的數字,使社會公眾對企業的CSR履行做出客觀評價。并且,可持續發展對我國宏觀調控法也是影響深遠,就此,我們可以在統計、會計等相關立法之中,建立能準確反映環境資源成本和價值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制定一套科學、統一的計算標準和指標體系。如此一來,GDP便有了微觀數據做了支撐,更加客觀真實的體現一國國民經濟的運行現狀,以可持續發展為標桿,逐漸擺脫“帶血GDP”、“高污染GDP”。

4、建立公眾、政府和社會中介組織三方監督機制。由于我國企業法律制度建設尚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存在漏洞,這就導致企業難以自覺履行CSR,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長遠目標。這里有必要建立一個有社會公眾、政府和中介組織三方共同組成的監督機制,共同致力于企業CSR建設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比如建立切實可行的事故舉報制度,當企業因生成經營發生危害公眾的事件時,社會民眾可以通過有效的舉報的方式將信息披露于世,這就防止了一些地方安全部門和企業“guan商勾jie”將事件隱瞞的情況。再或者,政府也應當以積極的作為,引導當地企業按照CSR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進行生產經營,公平競爭,安全生產,協調當地企業的經濟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要督促企業履行CSR,實現可持續發展,要從地方政府著手,轉換政府職能,強化政府作用,建立第三方監督機制。

四、結語

在中國,污染事故可謂家常便飯,只是有的不幸被曝光,有的企業在私底下進行私了。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中國一直在面對著世界的拷問。在炫目的GDP背后,有多少是“帶血GDP”?有多少“高污染高耗能GDP”?企業的生存不能只顧眼前利益,實現循環經濟和可持續發展才是長久之計,企業不能只顧股東利潤的實現不顧周邊生態環境的破壞,以資源和環境為代價實現盈利。現代企業應當關注股東利益的同時,對社會責任,社會公共利益進行關注和考慮,權衡好企業可持續發展和短期盈利,平衡股東個人利益和企業的公眾形象,這有這樣,企業才是健康的,持續的,優質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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