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養老金上調,吉林養老金調整方案
12月3日,記者從市社保局獲悉,根據省政府《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多繳多得激勵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對2015年1月1日后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且1995年7月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超過20年的,養老金在按原辦法核定基礎上予以適當加發。
實施時間與適用范圍
激勵機制的加發政策,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于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領取待遇條件且按《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和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吉政發[2004]28號)規定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用人單位職工、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及幫工、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加發政策的參保人員應于2015年1月1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1995年7月1日以后的按規定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累計超20年。
加發政策主要涉及兩項
吉林:新政這類退休人員,加發養老金!
按照我省有關文件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應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如果是在1995年7月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前(個別行業單位除外)參加工作,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其中調節金為170元,自2004年起每年遞減17元,直至取消)。
今年激勵政策主要體現在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獎勵。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一是增加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二是提高過渡性養老金的過渡系數。
分段增加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
按原有政策規定,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其中“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即為“通知”中要提高的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部分。原政策是繳費年限(含1995年7月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如果退休人員繳費年限為15年,則發給15%;繳費年限為20年,發給20%;繳費年限為25年時,發給25%,以此類推。
加發政策的具體辦法是:
今年起新退休人員,在計算養老金時,對于實際繳費年限(1995年7月建立個人賬戶后的繳費年限,累計12個月計為1年)超過20年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超過20年部分,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則,對應增加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其中累計繳費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即計發比例是1%+0.15%=1.15%;累計繳費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即計發比例是1%+0.2%=1.2%;累計繳費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即計發比例是年限1%+0.25%=1.25%。
過渡系數由1.2%提高至1.4%
按政策規定,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前視同繳費年限×1.2%,其中1.2%即為過渡系數。激勵機制的獎勵政策,將實際繳費年限超20年、符合領取過渡性養老金條件的退休人員的過渡系數提高至1.4%。如退休人員原過渡性養老金每月600元左右,按新的加發比例過渡性系數增加0.2%,其過渡性養老金每月即可增發12元左右。
例如:
王先生是1955年10月出生,1971年6月參加工作,2015年10月退休,累計繳費年限44.4年(參工之月至退休之月),其中視同繳費年限為24.1年(參工之月至1995年6月),實際繳費年限為20.3年(1995年7月至退休之月)。
根據王先生具體繳費情況測算,按原辦法計算養老金為2417.15元/月,在原辦法基礎上按激勵政策加發后養老金合為計2716.97元/月,加發了299.82元/月。
繳費年限越長加發越多
市社保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據統計,目前我市2015年1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共1.12萬人,其中有93%的人員共1.04萬人的實際繳費年限超20年,享受到了加發政策,月人均加發了150元左右,而且繳費年限越長,加發越多。
可見,實際繳費年限將直接影響您的養老金水平,堅持連續繳費是明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