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 《意見》),提出9個方面29條政策措施,明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穩健、誠信規范,具有較強服務能力、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服務業,努力由保險大國向保險強國轉變。
自2006年《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頒發后,時隔8年,我國保險業的面貌已發生較大改變,保費規模的全球排名從2005年的第11名躍升為的第4名,已成為名副其實的保險大國,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但我國仍非保險強國,在許多方面與發達保險市場還存在較大差距,還“不能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主任田輝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專訪時表示,在我國從經濟大國向經濟強國的跨越過程中對保險業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新“國十條”應運而生,為保險業在新的階段繼續保持活力、蓬勃發展指明了方向。此次《意見》提出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田輝建議可以最先從啟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著手。
與時俱進 新“國十條”三重亮點值得關注
田輝認為,新“國十條”與老“國十條”存在明顯區別,有三個亮點值得關注。
第一,定位高遠。新“國十條”對保險業增加了“現代”和“服務業”兩個修飾詞。眾所周知,現代服務業既包括隨著技術發展而產生的新興服務業態,也包括運用現代技術對傳統服務業的改造和提升,是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方向之一。全球范圍內保險雖然是擁有悠久歷史的古老行業,在新中國的發展歷程卻僅有改革開放后的30多年。新“國十條”從現代服務業角度破題,實際上是將保險業的發展與中國未來經濟發展緊密聯系起來,這一古老又朝陽的產業,必將在新環境、新技術、新模式支持下煥發勃勃生機。
第二,賦予重任。舊“國十條”中,保險業僅是 “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而在新“國十條”中,不僅開篇就指出 “保險是現代經濟的重要產業和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會文明水平、經濟發達程度、社會治理能力的重要標志”,而且在其后具體要點論述時,不斷將保險與民生保障網、社會治理體系、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等宏大目標相掛鉤。這顯示出,保險業已不僅被看作是一個簡單的金融行業或工具,而是被寄予了更多期望,被賦予了更大的責任和更高的使命。
第三,內容全面。新“國十條”所涵蓋的內容遠較老“國十條”廣泛而全面。從原保險、再保險到保險中介,從商業性到政策性的各類險種,甚至大數據、互聯網等新的領域都有所涉及,在保險業發展目標、基礎設施建設、政策支持手段等方面的論述也更加具體。
此外,盡管新、老“國十條”都涉及到了一些共同的議題,如農業保險、社會保障等,但田輝認為具體內容有明顯的變化。如在農業保險方面,老“國十條”提出要“積極穩妥推進試點,發展多形式、多渠道的農業保險”。而新“國十條”的提法是“大力發展‘三農’保險,創新支農惠農方式”。“取消‘試點’這一字眼,用‘三農’保險取代‘農業’保險,這些變化不僅反映了實踐的發展,也體現了思路的拓展。”田輝表示。
明確目標 指明保險業發展方向
“《意見》出臺意義非常重大,作用也將會非常顯著。”田輝表示,首先,《意見》提出了明確的發展目標。新“國十條”首次明確到2020年保險業的發展目標,包括保險深度(保費收入/國內生產總值)達到5%,保險密度(保費收入/總人口)達到3500元/人等。
如何理解這一目標?田輝表示,根據底數據,我國保險深度為3.03%,保險密度為1265.67元/人 (209.1美元/人)。底全球平均保險深度為6.6%,保險密度為661美元/人。新“國十條”設定的2020年目標相比目前有顯著的提升,并接近全球平均水平,對應的我國保費收入規模將達到1萬億美元左右,略低于美國當前的水平,至少將使我國成為全球第二大保險市場。這一目標的提出將對業界產生極大的激勵作用。
其次,拓展了保險業的發展思路,指明了發展方向。在更高定位、更大責任下,保險業是國家民生保障網、社會治理體系、自然災害管理體系、普惠性金融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保險服務功能是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的有利工具。如文件中提出“發揮保險對咨詢、法律、會計、評估、審計等產業的輻射作用,積極發展文化產業保險、物流保險,探索演藝、會展責任險等新興保險業務,促進第三產業發展”。這些領域是以往保險觸角的盲點,未來卻可能成為快速發展的業務增長點,大大拓展了保險的應用領域和業務邊界。
同時,強化了保險業發展的外部支持政策。影響保險業發展的許多因素都來自于保險業外部,不是保險業自身所能解決的。新“國十條”明確提出“要完善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支持政策”,田輝認為必將極大優化保險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風險管理和防范機制建設至關重要
新“國十條”將“構筑保險民生保障網,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放在具體推動工作的第一位,田輝認為,這顯示出商業性的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在未來保險業發展布局中的關鍵作用。其他諸如巨災保險、三農保險等涉及公共利益,并且屬于薄弱環節的保險產品也是發展的重中之重。
而在建設發展的過程中,田輝認為最需要注意如何圍繞保險的“保障”功能做文章,發揮保險機制的獨特優勢。她表示,實際在風險管理、資金融通、社會保障等方面,保險并不是唯一的機制,其他金融部門同樣可以發揮作用,但保險有其不可替代之處。例如面對遭受自然災害打擊的地區,保險和銀行都能夠介入,但保險的優勢在于是事前機制,事故發生后,就可以獲得賠償,資金無需償還。在退休生活的保障方面,銀行儲蓄也可承擔這一功能,但養老保險則具有稅收遞延、定期給付等獨特優勢。不管在實際經營中,還是政策設計上,只有凸顯保險的“獨特”之處,才能達成《意見》所設定的目標。
同時,田輝認為應該規避兩方面問題。一是延續以往粗放發展的思路,重規模、輕效益。效益不僅僅是利潤指標,在保險強國的邏輯下,更是指保險業軟實力的構建,包括有序的保險監管和競爭秩序所營造的良好市場氛圍,完善的消費者保護機制等。二是避免系統性風險的累積。“傳統上保險業通常不可能成為系統性風險的源頭,或對系統性風險產生放大作用。”田輝表示,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中債券保險、美國國際集團等都提供了活生生的教訓。在現代保險業發展過程中,特別要注意風險管理和防范機制的建設。
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為下階段重點
《意見》提出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田輝認為這并不是一個新鮮的說辭。
田輝進一步說明,我國很早就提出要建立均衡發展的多支柱社會保障體系。從財政負擔、保障充分的可持續角度看,多支柱保障體系是不能不為、也不得不為的事情。不過,以往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并不均衡,退休人員工資替代率的大部分都是由第一支柱即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提供的,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的貢獻極低,這種狀況必須改變。可喜的是,此次出臺的《意見》同時提出一些切實的政策支持措施,配合我國近年來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新動向,在這方面有望出現實質性突破。
田輝認為,最先著手做的事情應是盡快啟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這一試點早就風傳要在上海啟動,并經媒體披露了初步試點方案,但目前為止仍是“只聞樓梯響,不見玉人來”。《意見》中已明確提出 “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應借助這一有利時機,盡快推動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取得實質性進展。
此外,保險公司可以利用其投資功能,構建養老、健康相關的全產業鏈。《意見》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投資養老服務產業,促進保險服務業與養老服務業融合發展。支持保險機構參與健康服務業產業鏈整合,探索運用股權投資、戰略合作等方式,設立醫療機構和參與公立醫院改制。這一做法將有利于增加保險業參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積極性,并提供保險產品以外的新的參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