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亳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亳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亳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同時承擔市政府組織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市、縣區人民政府組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其人員工資、辦公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征收實施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五條從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員應具備房屋征收工作相關專業知識。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全市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六條依照《條例》規定征收房屋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下達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擬定房屋征收范圍。
市、縣區人民政府年初編制房屋征收計劃,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涉及安居工程建設、舊城改造的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項目建設單位向當地房屋征收部門申請啟動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部門批準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房屋調查登記、起草并公布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財政部門將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存入房屋征收部門設立的資金專戶;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管理權限下達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相關部門停止辦理相關手續;確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開展房屋評估,公布評估結果;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公布分戶補償結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申請當地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審計部門對補償安置情況進行審計,公布審計結果。
第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一般應包括:
(一)征收項目名稱;
(二)征收范圍;
(三)征收目的;
(四)征收補償主體、實施單位;
(五)征收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
(六)產權調換房屋地點和標準;
(七)征收實施時間、補償簽約期限。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建設、國土、房產、發改、規劃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房屋征收部門應在征求意見期滿后15日內,根據公眾意見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維持原方案的要公布維持理由。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召開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會代表一般5至10人組成,被征收人和社會公眾可自愿報名,報名人員少于或多于規定人數的,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聽證會代表。聽證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
第九條房屋征收項目實施前,房屋征收部門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因素開展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不穩定因素。
風險評估依據以下程序進行:
(一)調查摸底。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現場調查。
(二)政策宣傳。房屋征收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政策法規宣傳、咨詢,及時將征收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擬征收補償方案等有關內容進行公示公開,讓被征收人充分了解。
(三)座談聽取意見。征收戶數較多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召開座談會,聽取被征收人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及建議。
(四)制定方案。綜合各方意見,對因實施征收項目可能引發的矛盾沖突做出評估預測,并制定相應的防范、應急預案。
風險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征收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立項、規劃、國土等部門的批準手續,征收范圍內的住戶和企事業單位狀況及其相應的房屋和權屬狀況,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的籌集落實情況等。
(二)征收計劃和征收補償方案主要內容。
(三)風險因素評估。針對調查收集的情況和意見建議,對征收項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進行預測、分析和評估。
(四)風險化解對策。針對征收項目實施中可能引發的矛盾問題,尤其是對可能導致的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和惡性事件,提出化解對策,制定相應措施和預案。
風險化解對策還包括征收項目風險防范及維護穩定的相關組織機構和責任人員。
(五)結論。
市、縣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當地政府維穩部門審定。政府維穩部門收到征收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明確意見,并對風險化解對策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戶數超過下列限額的,應當提請本級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一)市及譙城區600戶;
(二)三縣350戶。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按照確定的房屋征收補償費總額撥付到征收部門專門賬戶。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折價計入。
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應當以被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和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平均價格計算。
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拆除或恢復原狀。
第三章補償
第十五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應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平均交易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土地使用權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第十六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依據城市規劃,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七條被征收人人均住房面積低于住房保障面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優先給予安置。
第十八條承擔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備選制,每年1月底前房屋征收部門公布備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評估實行公示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解釋說明。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及時修正。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評估結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在收到復核評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書面申請鑒定。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組織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國土、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參加的評估專家委員會,受理房屋征收評估鑒定。
第二十二條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征收人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用。對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應給予搬遷獎勵。獎勵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在過渡期限內自行安置住處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房的,在18個月以內不給予臨時安置費。
因征收人的責任,房屋征收部門超過18個月未交付調換房屋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2倍給付臨時安置費;對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月起應支付1倍標準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獎勵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征收補償方案中制定。
第二十六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依據相關規定補償。具體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具體的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征收閑置的房屋,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七條對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組織建設、規劃、城管、監察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中心城區范圍房屋面積認定以2004年航測圖為依據,三縣結合本縣實際確定房屋認定標準。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征收補償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補償方式;
(三)貨幣補償的金額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標準、地點、差價及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臨時安置用房的地點與面積;
(六)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費、搬遷獎勵費;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條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和評估結果作出房屋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不成協議的;
(二)房屋共有人對征收補償方式等內容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三)所有權人不明確,或者有產權糾紛的;
(四)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暫時無法查明合法所有人的;
(五)沒有產權關系證明的。
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0日。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若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三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征收檔案管理,建立分戶紙質檔案和電子匯總檔案。對征收項目的分戶補償情況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四條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監督。審計機關應及時對征收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
(三)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
(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六)被征收人不配合房屋調查認定的。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房地產價格評估主管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房地產估價資質要求,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或者出具評估報告的;
(二)轉讓或者允許他人利用房地產估價資質從事房屋征收補償評估的;
(三)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串通,損害國家或者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
(四)濫用假設條件,隨意確定房屋用途、規模和土地類別、用途、面積及使用年限的;
(五)違反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征收與補償工作業務,或者違法實施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安徽省相關規定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各類經濟開發區的房屋征收決定由具有管轄權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0日公布的《亳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