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首部地方性法規《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提交市人代會審議。條例引進國家環保部、水利部正在試點推行的河湖生態保護新舉措“健康評估制度”成為法規創新亮點。它是指從物理形態、水文水資源、水質狀況、生物狀態和社會服務功能等方面查找存在問題及其原因,提出保護、整治、修復、管理的目標和對策。
《條例》的另一個亮點是,制訂了邀請公眾參與重要執法行動和重大事件調查,支持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舉報破壞生態、懶政行為可獲得獎勵等規定,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公眾對西枝江保護和防治污染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條例》于6月1日正式實施。那么一起來看看關于《條例》的解讀吧!
治什么?上游治山 下游治水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鄧木林在作關于《條例》的說明時稱,條例堅持“上游治山、下游治水”的理念進行制訂。
“西枝江是東江第二大支流,也是我市重點經濟發展區域和流域內群眾生產生活的重要水源支撐,其水系水質保護對于東江水質保護和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均具有重要戰略意義。”鄧木林在作說明時稱,多年來,惠州市高度重視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認真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實施《西枝江水源水質保護管理規定》等規范性文件,水質保護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面臨嚴峻挑戰,包括上游水源涵養林區域不夠廣、結構不合理,污染源(如畜禽養殖污染)管控力度有待加強,水質性缺水初現端倪,生態補償機制不夠完善等,現行上位法對于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而言,尚缺乏具有地方特色和針對性、可操作性的規定,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大保護力度、增強保護實效。
記者看到,《條例》指出其適用于惠州西枝江流域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水質保護。
在惠州,西枝江流經惠東縣、惠陽區、惠城區后匯入東江,流域面積4120平方公里,流域內總人口119.4萬人,保護西枝江,直接保護了惠州約1/4土地和人民的生產生活安全,間接受益的人數則更廣。
誰來治?流域內各級政府及16個部門
根據《條例》,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和治理主要涉及流域內各級政府及其16個部門,并明確了它們的職責。
建立聯合防治協調機制
其中,流域內各級政府要制訂水質保護目標,實行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西枝江流域縣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水質保護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水務、林業等15個部門負有環保監督管理職責。
環境的保護和治理最忌多職能部門交叉管理,那將導致大家都來管,誰也管不好。《條例》對此進行了清晰規定,一是要求流域內縣區以上政府應建立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協調執法和管理,督查水質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和部門職責履行情況;二是上述政府內負責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了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違法行為,要立即通報或移交管轄權部門,而交接的部門要在依法處理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通報或向移送部門反饋。
保護和治理納入政府部門考核范圍
如何監督相關政府部門落實措施?《條例》提出,要通過考核來加強對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職責的監督,條例規定水質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交接斷面水質達標和改善情況要納入考核范圍和內容。縣級以上政府每年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水環境狀況和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其中,關于區域“交接水質”條款規定,西枝江干流、主要支流跨縣級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的水質應當達到省劃定的水環境功能區水質控制目標。水質達標或者改善情況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怎么治?從嚴從重處罰違法行為
“為了提高上游地區保護生態環境的積極性,條例把流域生態保護補償作為最重要的制度設計,規定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設立生態保護補償專項資金,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使經濟社會發展受到限制的上游地區相關組織和個人給予適當補償。”鄧木林說。
實行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與此同時,為了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還規定市政府可以發起設立或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西枝江流域生態保護社會基金。
除了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和健康評估制度外,《條例》提出,從森林管護、生態公益林、飲用水水源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治、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而詳細的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舉措和要求,
比如流域內縣級以上政府要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并向社會公布。在森林管護方面,提出鼓勵種植涵養水源和保持水土功能強、壽命長、抗性強、生長快的鄉土闊葉樹種,禁止種植不利于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和水質保護的外來速生用材樹種純林。現有桉樹等外來速生用材樹種純林,由市政府制訂規劃,逐步實施林分林相改造,恢復為地帶性常綠闊葉林。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禁止在西枝江流域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信息公開并接受公眾監督
在信息公開方面,《條例》要求,西枝江水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要用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水質達標或者改善情況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另外,相關部門可邀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重要執法行動和重大事件調查,公眾可舉報污染西枝江水質等破壞生態環境行為,以及相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懶政行為,并明確,部門在核查處理完舉報后5個工作日內要回復舉報人,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舉報事項核查屬實,應給予舉報人獎勵。
《條例》還鼓勵有關機關和組織通過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支持有關組織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污染西枝江最高罰款50萬元
在法律責任章節里,《條例》詳細列出了監管主體、違法種植速生林、違法使用農藥、第三方治理等9種法律責任,最高罰款為50萬元。而監管部門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環境保護工作考核不合格、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七種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鄧木林在作說明時稱,在設定法律責任時,在上位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幅度內,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堅持從嚴從重處罰。同時,充分考慮違法的具體情形和執法實際,明確執法主體及其權限,適當區分不同違法情形,縮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幅度,量化處罰標準,確保法律責任設置的合法性、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