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程序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征收準備
(一)用地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政府審查擬征收項目
市、市(縣)區政府召開由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部門參加的會議,審查擬征收項目是否符合下列條件:1.符合公共利益需要;2.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已納入市、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對于未納入市、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項目,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提出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說明,報有批準權的人大批準。
(二)對擬征收項目范圍內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房屋調查結果
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對擬征收項目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張榜公布。調查中發現有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無臨時建筑審批手續建筑的,市、市(縣)區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建設、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等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
(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上報市、市(縣)區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助和獎勵、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2.協議簽訂期限、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四)市、市(縣)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
市、市(縣)區政府召開論證會議,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財政、環保、文物保護、教育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形成會議紀要。
(五)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
市、市(縣)區政府對論證通過的征收補償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張榜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公安、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下列手續:1.新建、改建、擴建房屋;2.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3.房屋析產;4.戶口遷入或者分戶;5.辦理工商營業執照;6.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七)對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及意見修改情況進行公示
市、市(縣)區政府根據征求意見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并將征求意見情況及修改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張榜公示。公示情況應當通過拍照等方式留存證據。如召開征收補償方案說明會,應對到會的被征收人簽到登記。舊城區改建項目,50%(不含本數)以上被征收戶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市、市(縣)區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會記錄應當留存歸檔。
(八)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房屋征收補償的必經程序,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實施房屋征收。各級信訪部門對擬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征收項目概況、項目合法性、合理性、風險性、安全性、可行性等內容,并對征收過程中可能誘發的社會風險作出評估,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并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市、市(縣)區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分別作出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實施征收的決定。對于暫不具備實施條件的房屋征收項目,在市、市(縣)區政府作出準予征收決定前,不得實施征收。
(九)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在5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市(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
(十)存儲征收補償費
市、市(縣)區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專戶,專項存儲征收補償費用,并保證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房屋征收管理部門與金融機構應就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訂立雙方監管協議,明確各自職責。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協議約定監督管理使用資金,保證專款專用。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范圍為: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搬遷、臨時安置補償;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4.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5.與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的預期風險處置經費。
相關金融機構應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出具征收補償資金入賬情況說明。
二、征收實施
(十一)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發布征收公告
市、市(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應在5日內發布公告,公告必須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期限等事項。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市(縣)區政府是房屋征收主體的,被征收人可以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是征收主體的,被征收人可以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的,應當向市中級法院提出。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張榜公布。
(十二)發布評估邀請
市、市(縣)區政府發布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向具備相應資質且沒有不良記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發出評估邀請。
(十三)選擇評估機構,進行房屋價值評估
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公布應邀報名的評估機構名單,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會同項目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社區組織被征收人代表3人以上通過抽簽、搖號的方式隨機確定。隨機確定的過程應當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對被征收房屋的評估,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進行。
(十四)入戶協商征收補償事宜
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或受托的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入戶與被征收人協商房屋征收補償事宜。入戶協商的工作人員應2人以上,協商不得少于2次,協商情況應當書面記載作為證據留存。委托實施征收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向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委托期限等內容。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十五)簽訂補償協議
房屋征收管理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補助和獎勵辦法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對達不成補償協議或產權不明確的,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公告
房屋征收管理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市(縣)區政府根據《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張榜公告。補償決定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補償決定應當加蓋××政府印章或××政府征收補償專用章。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十七)按協議時限搬遷的給予獎勵
為鼓勵“早走早得益”,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市、市(縣)區政府可根據搬遷的先后順序對被征收人給予獎勵。
(十八)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向被征收人發出《限期搬遷催告通知書》,被征收人仍未自行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市(縣)區政府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遞交以下材料:1.強制執行申請書;2.征收決定;3.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4.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5.強制執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6.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7.被執行人的姓名和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8.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由市、市(縣)區政府組織實施強制執行的,強制執行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申請公證機關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證據保全。
三、其他
(十九)選擇回遷安置房屋
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到指定地點選擇回遷安置房屋。
(二十)公布分戶補償情況
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張榜公布。
(二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加強對征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二十二)房屋征收與補償文書的適用
為保證房屋征收補償程序規范、合法,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使用推薦的20種法律文書示范文本。
附件:1.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委托書(示范文本)
2.關于調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指標的說明(示范文本)
3.關于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相關手續的通知(示范文本)
4.××市(縣、區)××周邊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示范文本)
5.××周邊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紀要(示范文本)
6.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通知(示范文本)
7.××人民政府《××周邊地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公告(示范文本)
8.××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示范文本)
9.××房屋征收補償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示范文本)
10.征收補償資金入賬情況說明(示范文本)
11.關于××周邊地塊擬征收房屋分戶調查結果公告(示范文本)
12.××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示范文本)
13.××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示范文本)
14.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示范文本)
15.房屋征收產權調換補償協議(示范文本)
16.××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示范文本)
17.限期搬遷催告通知書(示范文本)
18.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示范文本)
19.強制執行申請書(示范文本)
20.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議書(示范文本)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