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二十八條 (住宅房屋補償安置應具備的條件)
對在拆遷范圍內有住宅房屋,并有與之相應的市房產產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人應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九條 (補償安置方式)
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可以貨幣補償,也可以產權調換。除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二條三款規定外,補償方式可以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三十條 (貨幣補償價格及金額的確定)
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款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面積等因素,以本市房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的房產市場評估價格×被拆遷房屋的建>面積。
第三十一條 (貨幣補償價格下限標準)
下列標準為貨幣補償價格下限標準,被拆遷住宅房屋的房產市場評估價格低于貨幣補償價格下限標準的,由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價格下限標準予以貨幣補償:
(一)原住房為樓房的,同級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建>面積每平方米平均售價的90%;
(二)原住房為平房的,同級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建>面積每平方米平均售價的80%。
各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價,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房產等部門按照上一年度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分別確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
適用本辦法范圍內的房產開發土地地段的級別及補償標準,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住宅房屋拆遷補貼)
被拆遷房屋每戶建>面積低于下列標準面積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的差額面積部分給予貨幣補貼,貨幣補貼金額的計算公式為:同級地段貨幣補償價格下限標準的70%×(標準建>面積-原住房建>面積):
(一)位于一、>級地段的,標準建>面積為30平方米;
(二)位于三、四級地段的,標準建>面積為35平方米;
(三)位于五、六級地段的,標準建>面積為40平方米。
第三十三條 (貨幣補償款的支付)
拆遷私有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款全部支付給被拆遷人。
拆遷具有部分私有產權的房屋,應按照公有產權部分和私有產權部分的所占比例分配貨幣補償款。
第三十四條 (貨幣補償款支付時間)
貨幣補償款支付的時間最遲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30日內,每超過付款期限一天,拆遷人應承擔貨幣補償款的1‰滯納金。
第三十五條 (產權調換差價款的計算)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款,結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
調換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設計規范要求;屬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前應當經驗收合格,并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
第三十六條 (違章建>與臨時建>的拆遷)
拆除違章建>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拆遷人應對房屋本體(不含環境、區位等因素)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補償。
第三十七條 (無房屋所有權證居住房屋的拆遷)
樓房區內無所有權證房屋的違章建>,一律不予補償。拆除棚戶區內無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等違章建>,原則上不予安置,但房屋使用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由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6000元的資助款。
(一)1998年4月15日前戶籍在拆遷范圍內,并為獨立戶口的;
(二)獨立門戶,居室與廚房有間隔,四季均在此居住,建>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三)城區內確無合法房屋的。
第三十八條 (搬遷補助費、誤工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城區內的房屋,拆遷人應按下列規定給予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補助(不含違章建>房屋的被拆遷人):
(一)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一次性支付每戶搬遷補助費、誤工補助費各200元。
(二)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的,拆遷人應支付被拆遷人每戶每月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除房屋的建>面積×5元/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 (差價款的繳納時限)
產權調換的差價款,按照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的時間交齊。
第四十條 (被拆遷房屋原有設施的補償)
因房屋拆遷而引起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有線電視、通訊設施等遷移的,拆遷人應承擔一次性遷移費用的補償。
原房屋有煤氣設施,實行貨幣補償的,憑被拆遷人個人繳費手續,拆遷人應給予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戶后,不再承擔煤氣設施安裝費。
第四十一條 (進戶費與保證金)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進戶時,拆遷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進戶費和保證金等費用。
第四十二條 (出租房屋的補償與安置)
拆遷公有租賃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款須由被拆遷的房屋承租人購買該房屋產權后,由拆遷人對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拆遷公有租賃住宅房屋,被拆遷房屋所有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在拆遷前已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房屋所有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實行等價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私有租賃住宅房屋,拆遷人只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與安置,承租人與被拆遷房屋所有人的租賃合同自行解除。
第四十三條 (農作物與樹木)
拆除國有土地上的農作物一律不予補償,砍伐樹木的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非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償
第四十四條 (應予補償安置的非住宅房屋應具備的條件)
拆遷被拆遷人的非住宅房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應予補償安置:
(一)在拆遷范圍內有辦公、生產、經營用房;
(二)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證;
(三)有土地使用證;
(四)有合法辦公、生產、經營證明。
第四十五條 (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差價計算)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房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被拆遷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的房產市場價格結算差價后,予以安置。產權調換房屋的安置地點,應根據市政府土地使用性質和城市建設規劃確定。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十六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的補償)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被拆遷人補償下列費用:
(一)貨物搬用以及設備拆卸、搬運、安裝的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其他經濟損失,經評估后予以補償的費用。
第四十七條 (拆遷前歇業的拆遷補償費的使用)
拆遷已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歇業的非住宅房屋,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款應優先用于安排職工養老保險。
第四十八條 (非住宅房屋拆遷不予補償項目)
非住宅房屋被拆遷前,被拆遷人的債務、原材料、貨物、積壓的商品、房屋出租的租金損失等一律不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 (管線遷移補償)
因房屋拆遷需要拆除拆遷區域內的供電、供水、供氣、電訊、有線電視管線等公共設施,該拆遷區域規劃中明確由拆遷人出資重建的,拆遷人與公共設施原產權單位簽訂重建協議后不予補償,由原產權單位自行拆除;拆遷區域規劃明確取消的公共設施或未明確由誰投資重建的,拆遷人應按被拆除的公共設施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原產權單位予以補償,補償后不再承擔建設投資。
第五十條 (市>工程的房屋拆遷與補償)
市>工程項目需要拆遷房屋的,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全部實行貨幣補償。
市>工程項目需要遷移或拆除的各種管線、圍墻、廣告牌匾等臨時建>物、構>物均不予補償,由設置單位自行拆除。
第五十一條 (公益事業房屋的拆遷與補償)
拆遷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按照原使用性質和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本市房產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