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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戶口戶籍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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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

實 施 意 見

豫政 〔2014〕8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實現全省新型城鎮化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適應以人的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統籌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興、富民強省提供堅強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緊緊圍繞以人的城鎮化,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堅持自愿、分類。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不得采取強迫做法辦理落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區別情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地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堅持存量優先,有序引導增量。把優先解決進城時間長、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人員的落戶問題作為首要任務,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有序引導人口流向。

???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協調。以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產業集聚區、城中村為重點,著力提高縣域城市、城鎮吸納農業轉移人口的能力,增強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經濟集聚能力,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

(三)工作目標。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重點解決一批已進城就業定居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問題,成建制轉化一批城鎮棚戶區和城中村居民,有序轉移一批農村富余勞動力。到2020年,努力實現1100萬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全省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56%。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堅持產業為基、就業為本,強化住房、教育牽動,重點提高縣及縣以下城鎮的綜合承載能力,凡在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進一步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在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城市可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城市可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1年。

(六)有序放開大城市落戶限制。在城區人口100萬以上的城市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各地可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年限要求不得超過2年。

(七)合理確定省會城市落戶條件。省會城市要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積分分值。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達到規定分值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八)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的人員進城落戶。優先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適應城鎮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進城落戶問題。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畢業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努力吸引各類人才、技術骨干和有貢獻人員進城落戶。合理設立集體戶口,方便符合條件但無個人合法房屋產權的人員進城落戶。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產業集聚區、城中村和城郊村失地農民可就地登記為城鎮常住戶口。

三、完善機制,切實保障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合法權益

(九)完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原有權益處置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要依法依規予以維護。積極開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用益物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逐步推動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量化落實到戶。鼓勵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支持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探索集體收益分配權市場化的有效形式。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完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就業保障機制。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免費為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辦理就業失業登記,憑證享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補貼。進城后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可免費參加勞動預備培訓。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享受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就業援助服務。對自主創業進城落戶的,可按政策規定參加創業培訓;創業資金不足、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支持對象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十一)完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住房保障機制。加快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將有固定經營場所或穩定收入,且住房面積、收入水平符合當地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標準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就業所在地住房保障范圍。對自愿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同等情況下可優先安排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十二)完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機制。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把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公共教育體系和財政保障范圍,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保證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學前教育政策,創造條件逐步滿足隨遷子女入園需求;隨遷子女接受中等職業教育享受學校所在地免學費政策。具有流入地初中正式學籍的應屆畢業生可在當地參加中考;具有流入地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正式學籍的應屆畢業生可在當地參加高考。各級政府要合理布局和科學編制中小學校建設規劃,優先支持依據城鎮規劃布局調整的中小學建設,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開發時要按標準和規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擴建中小學校,并與居民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逐步滿足隨遷子女入學需要。

(十三)完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障機制。把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單位就業的,隨同單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當地的失業保險;靈活就業的,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隨遷未就業家庭成員可參加遷入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為其提供基本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服務。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單位就業并有穩定勞動關系的,參加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合)人員轉移醫療保障關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城鄉統一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制度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均免費提供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將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加快建立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加快城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步伐,實行外埠老年人與當地老年人同等優待優惠制度。

(十四)建立完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合理分擔機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政府承擔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在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設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業要依法為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職工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落實同工同酬制度,加大技能培訓服務力度。鼓勵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積極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等,提升融入城市社會的能力。

建立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市、縣級政府為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四、改革戶籍登記管理制度

(十五)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遷移條件的居民可以在城鄉之間遷移。建立完善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十六)建立居住證制度。出臺居住證管理辦法,建立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公共服務范圍。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十七)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建設完善覆蓋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計生、稅務、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提供支撐。

五、工作要求

(十八)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我省人口基數大,城鎮化水平較低,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復雜性和長期性,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目的,抓住重點、改革創新,徹底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逐步消除城鄉居民公共服務差別,最大限度地釋放改革紅利,使人民群眾切實享受改革成果,實現新型城鎮化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十九)積極穩妥,因地制宜。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工程,必須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各地既要大膽實踐、積極探索,又要尊重客觀規律、群眾意愿,不搞指標分配,不搞層層加碼,根據本地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力,科學制訂符合本地實際和群眾意愿的農業轉移人口遷移目標、任務、政策和措施,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分類分步實施,推動農民向城市有序轉移,確保戶籍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取得實效。

(二十)加強領導,統籌實施。省政府成立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及時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堅持統籌謀劃,各地及省公安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衛生計生委、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要盡快制定教育、就業、醫療、計生、養老、住房保障、社會救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實保障經費,協力推進實施。省公安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

(二十一)適度宣傳,合理引導。戶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各地要按照中宣部關于做好戶籍制度改革宣傳報道工作的要求,在全面把握、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關配套措施的基礎上,堅持統一口徑、適度宣傳,通過多種渠道宣傳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經驗、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依法行政,簡化審批手續,自覺接受監督,為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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