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供參考,為保證廣西各地征地補償標準的現勢性,切實維護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合法權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日前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征地補償標準更新調整工作方案》,在全區范圍內開展征地補償標準更新工作。2015年11月中旬前完成自治區級成果的論證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方案強調,各市、縣要按照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認真完成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更新工作。要廣泛聽取有關部門、被征地單位及群眾以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依法組織好論證、聽證工作。要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和地區之間的銜接工作,防止出現大起大落,影響社會穩定。
方案要求,各地要積極推進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工作,對條件成熟的設區市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地范圍,可以直接制訂和推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及時制定和更新本轄區范圍內被征地農民安置辦法、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各市、縣要在2015年4月底前全面啟動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更新工作,6月底前完成初步成果,7月底前根據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平衡反饋意見組織對初步成果進行調整完善。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將于2015年9月底前組織編制自治區級成果。各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更新成果經自治區審定后,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布執行。
根據國土資源部有關通知要求,征地補償標準原則上每2~3年更新一次,逐步提高,經確認補償標準不需要調整的,也要予以重新公布。廣西目前執行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對實現廣西征地補償同地同價,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促進廣西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各項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補償;
二、征用菜地、魚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補償;
三、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補償;
四、征用開荒地、輪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當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
五、征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獲的,按被征用林地年產值的五至十倍補償;未有收獲的,按長勢參照鄰近同類樹種年產值的五倍補償。年產值的計算,以當地基層統計年報單價為基礎,由有關部門協商核定。對收獲有大小年區分的經濟林地的年產值,按征用前兩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
六、防護林地不得征用。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應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該林種實際價值的十倍補償。
青苗補償費: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應盡可能待收獲后進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須毀青苗的,由用地單位按作物一造產值補償。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征地通知后種植的作物,不予補償。
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一、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按當地統一房產價標準補償,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積回建質量相當的房屋;
二、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曬場和其他設施,由用地單位負責回建或者拆價補償;
三、遷移墳墓由用地單位給予適當的遷移費;
四、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數量計算;
二、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四、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征用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減半計算。
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一條征用城市(包括縣級市)郊區的菜地、魚塘、藕塘,須繳納新菜地、魚塘、藕塘開發建設基金,其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統一計算核實后,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征地時計算產值的各種農產品單價,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提出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被征地單位應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鄉級人民政府指導被征地單位管理使用,只能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
第三十三條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二分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部分農業戶口可以就地轉為非農業戶口。需要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數,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占用耕地的數量計算。
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將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辦理。
第三十四條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地單位人員口糧不能自給的,其不足部分,分別由建設項目所屬的自治區、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解決。
第三十五條被征用的耕地原負擔的農業稅和糧食任務,在耕地被征用時相應免除。免除的糧食指標,屬國家和自治區建設項目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承擔;屬市、縣建設項目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