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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號
《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12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省長 陳豪
2015年1月5日
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調機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州(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建設項目或者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收工作,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范圍、權限、期限、經費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并對相關投訴、舉報情況及時進行核查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并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說明。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規劃確定并公布房屋征收范圍。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和公眾意見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在調查登記過程中調取材料、了解情況時,被征收人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并提供書面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予以核實。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征收范圍房屋調查結果,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批準文件;
(四)房屋征收范圍、規模、期限;
(五)被征收房屋類型、用途、性質和建筑面積的認定辦法;
(六)房屋征收補償方式;
(七)征收補助或者獎勵條件和標準;
(八)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戶型和選房方法;
(九)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方式;
(十)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期限;
(十一)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條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改建意愿,經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啟動舊城區改建。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意見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以采取問卷調查、民意測評、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包括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評估以及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級,作出可以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予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
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三條 征收補償費用包括用于貨幣補償的資金和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用于貨幣補償的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在交付時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本省住宅竣工驗收有關要求,并產權清晰、無權益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