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紅塔區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和房屋征收補償辦法》已經2013年6月23日第四屆紅塔區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0日起施行。
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政府
2013年7月9日
玉溪市紅塔區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和房屋征收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及《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紅塔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玉溪市紅塔區行政區域內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是指對國有農用地使用權中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征收補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中的土地補償、地上附著物及房屋征收補償。
第四條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主體為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政府,具體征收部門由紅塔區人民政府確定。
征收補償方案由鄉(街道)擬定,報紅塔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條 征收人應在房屋征收現場公布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收補償及獎勵標準、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樣本、征收工作制度等,讓被征收人充分了解土地和房屋征收政策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征收人應當按照“尊重歷史、區片同價”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加強征收政策宣傳,嚴格執行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補償標準。
第七條 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收購)按照土地使用權類型分別給予補償:
(一)依法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征收土地基準日同區位的供地成本價進行補償。
(二)依法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依據土地用途、性質、使用條件,于征收土地基準日的土地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三)根據《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區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批復》(玉政復〔2004〕65號)的要求,將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房屋補償,按照《玉溪市紅塔區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辦理征收補償事宜。
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按照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并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 房屋征收補償按照房屋及土地的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補償:
(一)征收房屋為住房的,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則,經市場評估后,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二)經批準的商業和經營性用房,并嚴格按房屋登記用途使用的,以市場評估價作為補償的依據。
(三)工業用地上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本”價格,參考市場價的原則進行評估補償。
(四)改變用地性質和規劃用途的按“重置成本”價格,參考市場價的原則進行評估補償。
(五)其它性質用地的房屋,按“重置成本”價格,參考市場價的原則進行評估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式,具體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原則。
(一)被征收人在辦理房屋征收補償事宜時,應當提供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身份證等相關材料。
(二)房屋征收補償方式,采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進行。
(三)違法建(構)筑物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一律不予補償。
(四)在規定的搬遷獎勵時段內,根據搬遷時間可以享受相應的獎勵。
第十條 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被征收人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并以產權證上載明的用途為準。房屋面積的認定,由專業測繪公司對每一宗房屋進行測繪,由征收人、被征收人、有資質的測繪公司進行三方簽證確認,經公示后作為補償安置依據。
征收補償對象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被征收房屋面積及安置房面積均按照房屋套內面積進行計算。
沒有《房屋所有權證》的,本著尊重歷史原則,經確認產權后,給予補償安置。
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為住房的安置補償。
(一)產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依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根據被征收人原房屋的用途、區位、建筑面積、結構等因素評估確定房屋的補償價格。
(二)產權人選擇產權調換。按房屋套內面積1:1的比例調換。
1.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唯一住房并實際居住的,調換面積與獎勵面積之和不足50?的,按50?的面積調換,不結算差價,但享受此補助的不再享有其他調換獎勵政策。
2. 被征收人認購的安置房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與獎勵面積之和的,相等部分按照“征一還一”進行調換,不結算差價;超出部分在10?以內,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支付房屋成本價格;超出部分在10?以上部分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按照市場價收取;小于部分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價款。
第十二條 住房臨時安置補助。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搬遷補助、臨時過渡補助費一次性付清,補助標準如下:
1. 搬遷補助費,按搬遷基準日市場價確定搬遷費一次性補助,以搬出、搬入計算。
2. 臨時過渡補助費,按被征收片區房屋租金綜合平均價格計算,共補12個月。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搬遷補助費一次性付清,臨時過渡補助費先支付不低于2年的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1. 搬遷補助費。按搬遷基準日市場價確定搬遷費以搬出、搬入計算。
2. 臨時過渡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片區租金綜合平均價格,以實際過渡期順延3個月計算。
3. 臨時過渡補助費按照房屋面積計算,每月不足300元的,按照每個月300元補助。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為商業和經營性用房的安置補償。
(一)貨幣補償,依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根據被征收人原房屋的用途、區位、建筑面積、結構等因素確定房屋的補償價格。
(二)產權調換,根據片區規劃,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三)商業和經營性用房
1. 搬遷費,按搬遷基準日市場價格確定。
2.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6個月計發。
(四)房屋產權證載明為住宅,實際用于經營2年以上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補償或安置;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計發搬遷補助費和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用途為工業(生產加工業)用房的,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依據過渡期,按評估或下列標準對被征收人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被征收人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應納稅所得額和向勞動保險部門交納勞動保險統籌基金確定的職工人數,按下列公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個月+上年度職工月工資總額)×過渡期。過渡期在征收補償方案中具體明確。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和向勞動保險部門交納勞動保險統籌基金的職工人數,但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實際用于經營、生產且能夠提供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等證照、手續的,按片區租金綜合平均價標準計發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五條 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對被征收人不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六條 征收補償實行獎勵制度,具體獎勵標準為:
(一)貨幣補償。根據簽訂協議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時間要求,按以下情形給予獎勵:
1. 房屋為住房性質的,給予被征收人不超過房屋評估價值20%的貨幣獎勵。
2. 商業、經營性用房,給予被征收人不超過土地和房屋評估價值5%的貨幣獎勵。
3. 工業(生產加工業)用房,給予被征收人不超過土地和房屋評估價值2%的貨幣獎勵。
(二)產權調換。根據簽訂協議及完成搬遷時間要求,按以下情形給予獎勵:
1. 被征收房屋性質為住房,被征收人選擇原址回遷安置的,給予被征收人不超過原房屋套內面積20%的獎勵;被征收人選擇中心城區以外區域異地安置的,給予被征收人不超過原房屋套內面積25%的獎勵。
2. 商業、經營性用房,給予被征收人不超過原房屋套內面積5%的獎勵。
(三)選擇產權調換,征收前兩證齊全的,安置房的兩證由征收人負責辦理,相關稅費均由征收人承擔。超出原兩證面積部分按照實際發生的稅費由被征收人支付。
(四)選擇貨幣補償,在簽訂協議時按房屋評估價格的5%給予稅費補助。
(五)被征收房屋性質為住房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免除不超過三年的物業管理費。
(六)被征收房屋個人已交存維修基金的,在簽訂補償協議后到相關部門按規定退還余額;安置房需交存的維修基金由安置房的認購人全額交存。
(七)企業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涉及到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問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搬遷時不得拆除被征收房屋內的水、電等設施。被征收人應自行繳納征收前所使用的水、電等費用,如有欠繳,將在補償款中予以扣除。
第十八條 收回(收購)土地工作經費按補償總額的2%計算,其中50%用于獎勵。拆遷工作經費按拆遷補償總價格的2%計算,其中50%用于獎勵。經費由區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九條 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紅塔區審計局全程參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全面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0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啟動的房屋拆遷項目,仍按原相關規定和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