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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征地補償標準政策及農民征地賠償補貼標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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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吉首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吉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12月30日

吉首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實 施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維護公共利益,切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合法、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為房屋征收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房產局(以下簡稱征收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發改、住建、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公安、工商、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征收部門可委托依法設立的房屋征收實施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機構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征收實施機構的工作經費,市財政應予保障并據實撥付。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50戶以上的,應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前應按程序完成以下事項:

(一)由項目建設業主到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1.房屋征收申請書;

2.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立項批文或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證明材料;

3.規劃部門出具的符合城鄉規劃與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和劃定的項目建設規劃紅線圖;

4.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

5.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項目建設的相關文件;

6.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或調整計劃的材料及舊城區改建項目范圍內三分之二以上戶數簽名同意改建的材料。

(二)由規劃部門劃定房屋征收范圍的紅線。

(三)征收部門收到房屋征收申請后,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上報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房屋預征公告。

房屋預征公告需載明以下內容:

1.征收目的和依據;

2.征收主體和征收部門;

3.征收范圍;

4.在預征公告發布后產生的不予補償內容。

不予補償內容:新、改、擴建房屋和裝修房屋;改變房屋、

土地用途;轉讓、析產、分割、贈與、租賃房屋;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新增或擴大養殖和種植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四)征收部門在房屋預征公告發布后,書面通知規劃、國土、工商、公安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載明不超過1年的暫停期限。

(五)征收部門組織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土地面積、權屬、用途及其他實物進行調查登記,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7天。對有異議的,應及時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進行公示。

在調查登記過程中發現沒有權證的房屋土地,征收部門應書面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國土資源、房產等部門進行合法性和權屬確認,并形成書面材料。征收部門以此作為公示和補償依據。

(六)征收部門制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房產、國土資源、規劃、發改、法制、財政等相關部門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同時公示由規劃設計部門提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的地點、整體布局圖和建房效果圖,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限不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律師等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七)市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及時公布。

(八)項目建設業主籌集的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和用于產權調換房的建設資金應專戶儲存,并向征收部門提交銀行專戶儲存的資金證明。

(九)由征收部門起草房屋征收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并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發改、規劃、國土資源、住建、房產、信訪、維穩、法制、財政等相關部門進行討論,并作出征收項目可實施、暫緩實施或不可實施的結論,對可實施的征收項目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后應及時公告,公告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三章 補 償

第八條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

被征收人以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產權人為準;沒有權證的以房產、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確認的合法權屬人為準;產權人亡故的,以法定繼承人為準;繼承人在兩人或兩人以上的,以享有繼承權人協商選定的代表為準;產權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以其經公證機構公證的委托書中代理人為準。

第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并對報名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料進行審核;

(二)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已經報名并符合三級或三級以上資質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供被征收人選擇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

(四)所有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就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

(五)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

(六)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被征收人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征收部門與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協議。

第十條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一)房屋征收部門將房地產價值評估機構提供的被征收初評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7天,有異議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解答或修正。

(二)征收部門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的被征收分戶評估報告交給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收人應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湘西自治州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補償及獎勵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按市場評估價格對房屋和使用的宅基地進行補償;

(二)按市場評估價格對擋土墻、圍墻、硬化坪、水池等不能搬移的附屬物進行補償;

(三)按市場評估價格對房屋裝飾裝修進行補償;

(四)不能搬移的果木花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

(五)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

1.設備遷移和安裝按協商價格進行補償,協商不成的以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2.生產、營業損失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7‰進行補償。

被征收人認為生產營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應向征收部門提供房屋征收前一年度實際經營效益等相關證明材料,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生產、營業損失補償時限從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18個月以內。

3.未經法定機關批準,將住宅用房改作生產經營用房的,其停產停業損失不予補償,但對已取得合法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可按房屋征收前一年度實際生產經營月平純利潤的60%進行補貼。補貼時限從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12個月以內。被征收人對生產經營月平純利潤有異議的,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的結果為準。

4.未經法定機關批準將非住宅用房改變用途的,按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5.將房屋出租的按已簽訂的協議中載明的出租金額補償,時限為12個月。沒有簽訂協議的,參照周邊鄰近同類房屋租金進行補償。

(六)搬遷補償,被征收住宅房屋在80?(含80?)以下的補償2000元,超出面積部分每平方米按10元計算補償。

(七)臨時安置補償。

1.被征收人自行臨時安置的,每戶每月補800元,補償時限

為12個月。因到期不能提供用于產權調換房的,在超時限里,每戶每月補1600元至交房之日止。

2.征收部門統一對被征收人臨時安置的,不予補償,安置時限為12個月。因到期不能提供用于產權調換房的,在超時限里,每戶每月補償800元至交房之日止。

(八)被征收人在規定征收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搬遷完畢,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及房門鑰匙交清后,按其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簡易偏雜房除外)每平方米獎勵按下列規定進行:

1.從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5日內獎勵300元;

2.從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5日以上至規定簽約期滿日內獎200元。

本辦法規定的搬遷補償標準、臨時安置補償標準和獎勵標準,在本辦法實施2年后,由市人民政府按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補償分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除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補償獎勵外,可在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補貼。

1.被征收人不需購買房屋的,可按本辦法第十一條中第(一)、(二)、(三)款規定計算其補償之和的10%給予補貼。

2.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被征收人在吉首行政區域內購買合法上市現房,且提供屬于被征收人自己的產權證和其交易登記納稅票據的,可按實際交易額的30%補貼,但補貼總金額不能超過本辦法第十一條中第(一)、(二)、(三)款規定計算其補償之和的30%。

被征收人在前款規定的時限內,在吉首行政區域內購買合法上市期房且已交納相關稅費并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和取得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的,被征收人可在取得屬于自己的產權證后按前款規定領取補貼。

(二)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可按下列規定進行:

1.根據節約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則,在城區征收私有房屋不予進行一戶一宗地建房的產權調換方式(上級人民政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2.產權調換按被征收房屋與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價值相等的方式進行調換(上級人民政府有特別規定的,按特別規定進行調換)。

被征收房屋低于50?且家庭貧困(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經社區和街道辦事處審核證明人均年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在市區無房屋居住的被征收人,選擇用于產權調換房不超過60m2(3口人以上(含3口)的家庭可選90?)的,按前款規定的調換方式計算需其出資的差價部分,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3.被征收人選擇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需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市人民政府給予補貼。具體按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元計算,補貼120個月。

4.用于產權調換房,被征收人按搬遷完畢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順序進行選擇。

5.單位辦公用房、學校、醫院、直管公房等不宜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征收的,按等面積和房地產評估價值進行產權調換和結算。

第十三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房地產抵押相關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書面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將補償款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第十四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先補償、后搬遷。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市人民政府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依法書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遷義務。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市人民政府應按照規定提交作出補償決定的相關文件、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政府抽調參與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一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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