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濮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濮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房屋及其附屬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市級以上跨區大型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濮陽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 市、縣(區)人民政府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濮陽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對各縣(區)房屋征收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條例》以及省、市房屋征收方面的法規和規章; (二)研究制定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 (三)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組織領導,按照有關規定對全市評估機構實施監督和管理; (四)組建“濮陽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并履行受理、鑒定等職能; (五)組織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培訓和考核; (六)對各縣(區)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備案審查; (七)對各縣(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縣(區)房屋征收部門職責參照執行。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區)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并對其在委托范圍內的具體行為進行監督。 第八條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相關條件,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發改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文件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二)國土部門出具的項目范圍內土地使用權性質的相關材料,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文件材料。 (三)規劃部門出具的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文件材料。 (四)縣(區)政府出具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五)房屋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儲存。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核認為符合《條例》規定可以實施房屋征收的,應組織人員對擬征收范圍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同時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預評估被征收房屋價格,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區)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包括:法律依據、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助和獎勵、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第十二條 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見截止后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再次公布。 第十三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項目所在地縣(區)政府,按有關規定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核定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接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市、縣(區)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十五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被征收人以貨幣或者實物方式實施獎勵,但最高不得超過合法補償面積或房屋評估價格的30%。 第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市征收部門應推薦3家以上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三級資質以上),供被征收人選擇。 第十七條 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申請參加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單、基本信息。被征收人應當在7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由房屋征收部門公布選定結果。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達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采用投票方式時,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數量應超過被征收人總數的50%,超過50%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的,采取隨機方式確定。參與投票決定或隨機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以投票或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公證部門現場公證。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濮陽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由被征收人選擇。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征收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二)工礦企業等專業性較強難以確定產權調換方案的,對其實行貨幣補償; (三)產權不明或產權有糾紛的,對其實行產權調換; (四)產權人下落不明的,對其實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在過渡期限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對住宅房屋一次性發給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補助費均以被征收房屋產權登記建筑面積計算,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12元/?/月。 (二)搬家費:10元/?。 (三)有線電視、電話遷移:80元/戶、80元/部。 (四)空調移機:掛機120元/臺,柜機180元/臺。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征收房屋。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潤值確定。月平均利潤值依據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納稅證明推算確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期間納稅證明為依據推算確定。 第二十六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商業、服務性行業不低于3個月,工業生產行業不低于6個月。具體補償期限根據項目情況在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者承租房屋的,依照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參照本規定相關內容對生產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八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項目所在地縣(區)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建設、綜合執法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與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依照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獎勵辦法、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縣(區)級人民政府依照《條例》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一)產權不明晰,無人管理的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的,或繼承人不明確的; (三)房屋所有權有糾紛,尚未依法解決或正在訴訟的。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可以自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搬遷。 第三十二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細則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