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總體要求。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立足省情和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長遠建設,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培訓政策,加強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監管,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工作目標。到2025年,全省鄉村醫生總體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鄉村醫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明確鄉村醫生功能任務
(三)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并承擔衛生計生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
(四)合理配置鄉村醫生。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配置具體標準:原則上每村服務人口少于1000人的,配置1名村醫;每村服務人口在1000人至2000人的,配置2名村醫;每村服務人口在2000人至3000人的,配置3名村醫;每村服務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配置4名村醫。配備2名以上鄉村醫生的村衛生室,應有1名女鄉村醫生;同時,至少應有1名能西會中的鄉村醫生。
三、加強鄉村醫生管理
(五)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并按規定進行注冊。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鄉村醫生資格審核,加強準入管理。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必須取得全日制中等及以上醫學專業學歷,并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后注冊辦理《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進入村衛生室執業。逐步過渡到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六)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原則上60歲以上的鄉村醫生不再村衛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特別是中醫、民族醫,村衛生室可以返聘繼續執業。
(七)規范鄉村醫生業務管理。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從嚴打擊鄉村醫生非法行醫、違規購銷藥品、誘導服務、過度醫療以及違規轉診病人的行為。
(八)規范開展鄉村醫生考核。在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衛生院按季度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群眾滿意度,鄉村醫生學習培訓情況以及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和獲得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考核。鄉鎮衛生院根據鄉村醫生的服務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與村衛生室簽訂服務合同。從2015年起,原則上將48%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鄉鎮衛生院每月對村衛生室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情況進行檢查指導,每季度進行績效考核。
2.執行基本藥物制度和藥品零差率情況考核。村衛生室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所用藥物由鄉鎮衛生院負責網上統一采購,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中藥飲片除外),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專項補助資金,結合以上政策執行情況,按規定核定。
3.基本醫療服務工作考核。嚴格執行一般診療費標準,不得弄虛作假、變相套取新農合資金,不得誘導參合患者自費就診。堅持合理用藥,不得開具大處方和與疾病無關的藥品,更不得年底突擊取藥。不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不得輸液。鼓勵村衛生室開展中醫適宜技術服務。
四、強化鄉村醫生培養培訓
(九)加強繼續教育。按照《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11?2020年)》要求,切實加強鄉村醫生教育和培養工作。實施鄉村醫生專科及以上學歷教育,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高等醫學(衛生)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村衛生室醫務人員參加大專以上醫學學歷提升并回原單位工作的,其學費在取得相應學歷后予以報銷,經費由地方財政承擔。
(十)實施訂單定向培養。開展三年制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培養試點工作,重點面向村衛生室的3年制中、高職免費醫學生培養。免費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三年制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培養試點,參照五年制補助標準,相關規定費用由地方財政負擔。畢業的免費醫學生要與鄉鎮衛生院簽訂一定年限的服務協議,并安排到村衛生室工作。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在進修培訓、職稱培訓等方面予以傾斜。
(十一)規范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各地要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鄉村醫生每年接受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鼓勵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對鄉村醫生開展網上在線培訓。各地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省、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脫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進修期間,空缺鄉村醫生崗位由鄉鎮衛生院選派人員履行職責。加強鄉村醫生中醫藥知識培訓,鼓勵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到村衛生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優先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
五、提高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
(十二)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鼓勵各地開展緊密型鄉村一體化管理,調劑部分鄉鎮衛生院編制,統籌安排,用于在村衛生室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擇優入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吸引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
(十三)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在現行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相關規定,由國家衛計委制定考試大綱,統一組織,單獨命題,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六、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十四)開展契約式服務。積極探索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的簽約服務。由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干(含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組成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一定期限的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并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具體標準和保障范圍由各地根據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簽約人群結構以及醫保基金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七、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
(十五)切實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
1.政府政策性補助。以縣級財政投入為主,省、市給予適當補助,主要包括政府定額補助、年終考核獎勵和實施基本藥物補助。
(1)政府定額補助和年終考核獎勵。鄉村醫生每月定額補助標準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縣(市、區)標準執行;經年終考核合格的村醫,按年人均1200元標準進行獎勵。
(2)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專項補助。對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綜合考慮服務人口數量、服務范圍等因素給予定額補助,原則上,每人每月不低于417元。
2.政府購買服務補助。對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村衛生室,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在落實原有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40%左右補助給村衛生室的基礎上,和2015年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村衛生室暫不具備服務能力和條件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可委托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或鄉鎮衛生院為群眾提供服務,村衛生室補助相應核減。
3.一般診療費補償。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和個體診所等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按照原省物價局、原省衛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基層醫療機構一般診療費項目和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價醫藥〔2011〕158號),采取門診總額預付的方式,按照服務區域內參合農民每人10-15元的標準向村衛生室支付一般診療費。
各地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
(十六)提高艱苦邊遠地區鄉村醫生待遇。對在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連片特困地區服務的鄉村醫生,縣級財政要適當增加補助。
八、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
(十七)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十八)建立離崗鄉村醫生生活補助制度。對目前年滿60周歲在崗鄉村醫生辦理退出手續的或已經退出鄉村醫生崗位的,且連續服務滿10年的鄉村醫生,實行退養生活補助制度。離崗鄉村醫生生活補助標淮由縣級政府結合實際確定,補助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統籌解決。
九、改善鄉村醫生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十九)加強村衛生室建設。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進一步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加快信息化建設,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的信息系統并延伸至村衛生室,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
(二十)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積極探索縣域內基層衛生醫療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多種方式有效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不斷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
十、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一)制定實施方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統籌考慮。各市(州)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制訂出臺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政府醫改辦公室、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十二)落實資金投入。縣級人民政府要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省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予以支持,進一步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補助力度。各級財政及時足額下撥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
(二十二)開展督導檢查。各地要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保護、支持鄉村醫生依法執業,為其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可納入“貴州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表彰范圍。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確保鄉村醫生相關政策得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