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國家衛計委關于進一步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 提高鄉村醫生待遇的通知》(國衛基層發201314號)精神,不斷完善我省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提高鄉村醫生待遇,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制訂并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
(一)充分發揮確有專長村醫的專業技能,從準入許可角度解決村醫養老補助。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對農村無證個體診所執法監督有關問題的批復》(甘衛農衛函2013522號),對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赤腳醫生”和符合《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村醫,原則上允許開辦個體診所,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準入,根據人員考核情況限定執業范圍,并加強依法執業的監管工作。
(二)積極爭取政策,探索并采取多種形式完善和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引導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要按照《意見》要求,細化政策措施,制訂完善鄉村醫生養老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方案。各地要結合實際,探索并采取多種形式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幫助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確保其養老金收入不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二、嚴格鄉村醫生執業管理
(一)鄉村醫生的準入要嚴格依法進行。鄉村醫生準入管理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嚴格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鄉村醫生必須具備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并在衛生行政部門注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加強管理。條件不具備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以及通過全省民間中醫資格準入考試的民間具有一技之長中醫藥人員申請執業注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建立鄉村醫生到齡退出機制,原則上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不應在村衛生室執業,如情況特殊可延長工作年限。
(二)鄉村醫生的聘用應遵循“縣聘、鄉管、村用”的原則。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聘用、注冊和管理工作。鄉鎮衛生院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負責轄區內鄉村醫生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鄉村醫生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要充分認識鄉村醫生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性質,創造條件使其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按規定需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地方政府給予補助。
(三)鄉村醫生的執業范圍要嚴格限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村醫的職責,依據村醫的考核情況,嚴格限定村醫的執業范圍,明令禁止村醫輸液,確保醫療安全。
(四)鄉村醫生的學歷教育要堅持《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銜接的原則。鼓勵鄉村醫生參加符合國家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學歷教育。按照目前相關規定,符合《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見附件1)和《衛生部公廳關于中等職業學校農村醫學專業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0〕115號)(見附件2)規定條件以及符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每年備案制度的中醫類專業中專學歷的畢業生,可允許參加國家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村醫在參加學歷教育時,應該在允許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考試的學校及其相應的專業完成學歷教育。村醫在參加中醫類中專學歷教育時,要參加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的學校及其相應的專業并占招生規模名額。甘肅省目前僅甘肅省中醫學校開設的中醫類專業列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范圍。
三、切實保障鄉村醫生待遇
(一)全面落實鄉村醫生補償政策。
1.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明確村衛生室和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分工和資金分配比例,原則上將40%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以往文件中與此比例不一致的,以此文件確定的比例標準為準),考核后將相應的服務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
2.一般診療費補償。按照《甘肅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衛生廳關于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及醫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甘發改收費〔2012〕2149號),對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所有鄉鎮衛生院、政府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及村衛生室的現行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合并為一般診療費,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一般診療費標準中醫10元/3天、西醫9元/3天;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中醫6元/3天、西醫5元/3天,以上診療費用包含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等耗材,并按規定納入新農合報銷范圍。
3.藥品零差率補助。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采取定額補助的方式按照2400元/年/人的標準進行專項補助。
(二)鄉村醫生各項補助經費實行預撥制。各地原則上應當采取先預撥、后結算的方式發放鄉村醫生補助,縣級衛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直接將補助經費的80%以上按月撥付鄉村醫生,余額經考核后發放。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
(三)鼓勵提高鄉村醫生待遇。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高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作出突出貢獻和在邊遠地區執業的鄉村醫生補助水平。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將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統一管理,進一步提高其待遇。
(四)不得向鄉村醫生收取在崗培訓經費。鄉村醫生在崗培訓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向鄉村醫生收取費用。
四、做好組織保障工作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并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養老保障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嚴格落實相關政策,加大督導考核力度,并將督導結果作為考核問責和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要加大政策宣傳和解釋力度,統一思想,為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