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于2017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1號
《上海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已經2017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應勇
2017年1月23日
2017《上海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全文
(2017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龍卷風、低溫、高溫、雷電、冰雹、霜凍、大霧和霾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基本原則)
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御、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和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氣象災害防御議事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相關技術服務的組織管理工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安排有關人員配合市氣象主管機構做好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消防、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農業、環保、水務、安全生產監管、海事、通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工作考核和經費保障)
市和區人民政府加強氣象災害預警能力、防雷減災管理、氣象安全街鎮建設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并將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調查評估、應急處置、科普宣傳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社會責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避災避險能力,在氣象災害發生后積極開展自救互救。
第八條(科技創新和人才建設)
本市鼓勵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技術創新,完善氣象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提高氣象災害防御科技水平。
本市加強氣象災害防御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機制和激勵機制。
第二章 預防
第九條(防御規劃)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中涉及的城鄉空間安排,由氣象主管機構、規劃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組織編制,經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本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建設氣象災害防御工程設施,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
第十條(規劃內容)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防御原則、目標和主要任務;
(二)氣象災害發生發展規律和防御工作現狀;
(三)氣象災害易發區和易發時段;
(四)防御分區和防御重點;
(五)防御設施和工程建設;
(六)防御管理和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應急預案)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本市有關單位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涉及氣象災害防御的,應當與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基礎防災能力建設)
本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基礎防災能力建設:
(一)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民防、交通、農業、林業等部門應當在臺風、大風、龍卷風多發區域、沿江沿海區域加強應急避難場所、避風港、避風錨地、防護林等建設;
(二)水務部門應當在易積水點完善排水設施,疏通河道、加固堤防;
(三)經濟信息化部門、電力企業應當針對高溫、低溫等災害性天氣,制定電網運營監控和電力調配方案;
(四)氣象主管機構和交通、農業等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在機場、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跨江(海)大橋、軌道交通、航道、碼頭、漁港、漁場等交通要道和場所完善大風、大霧、霾、道路結冰的監測、防護設施建設;
(五)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雷電災害安全隱患的,及時督促其消除隱患,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將相關檢測信息錄入市氣象主管機構建立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信息采集系統;
(六)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務、通信等部門應當指導、監督供電、供氣、供水、排水、通信等企業加強公用設施防雨、防雪、防冰凍的維護管理,在制訂、修訂相關建設標準時,考慮氣象災害的風險性,提高公用設施的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七)農業、林業部門應當加強對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機安全生產的指導,完善排灌設施,加固生產設施,優化種植養殖方式,儲備必要的防災物資,提高農業生產的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第十三條(街鎮防御能力建設)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民政、水務等部門制定氣象安全街鎮標準,明確街鎮氣象災害防御的工作機制、人員設施、應對措施等具體要求。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民政、水務等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氣象安全街鎮標準,提高街鎮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第十四條(信息員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氣象信息員,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民政等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氣象災害防御知識;
(二)接收、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等信息;
(三)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害性天氣情況;
(四)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十五條(重點單位管理制度)
本市實行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管理制度。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安全生產監管、住房城鄉建設、消防等部門結合本市基層應急管理單元的設置,綜合考慮地理位置、氣候背景、行業特點等因素,制定本市重點單位認定標準,并根據認定標準,確定重點單位名錄。
本市符合認定標準的單位可以向市氣象主管機構申報成為重點單位。
本辦法所稱重點單位,是指處于特殊地理位置或者屬于特定行業,在遭受氣象災害時,可能產生較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第十六條(重點單位防御職責)
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一)制定、完善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對職工進行氣象災害防御培訓,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二)確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氣象災害應急管理工作;
(三)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四)定期巡查氣象災害防御設施設備,建立巡查記錄,發現問題的,及時整改;
(五)配備必要的救援裝備,并根據需要組建救援搶險隊伍。
重點單位屬于本市基層應急管理單元的,還應當遵守基層應急管理單元建設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對重點單位的服務和監督)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服務和監督,開展下列工作:
(一)指導重點單位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培訓;
(二)為重點單位獲取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其他氣象資料提供便利;
(三)建立重點單位的監管機制,共享監管信息,對其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四)發現重點單位存在氣象災害安全隱患的,及時督促其消除隱患。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十八條(氣象立體監測系統)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在高層建筑、軌道交通、輸電、油、氣線路以及沿江沿海、港區等重點區域加強氣象監測設施建設,增加應急移動監測設施,完善本市氣象立體監測系統。
第十九條(信息共享)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水務、環保、交通、消防、農業等部門應當依托本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平臺,共享氣象災害數據資料和水旱災害、城市火險、農業災害、環境污染、交通監控、城鄉積澇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精細化預報預警)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應當建立精細化的氣象災害預報預警體系,分區制作動態實時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提升短時臨近預報預警能力。
第二十一條(影響預報和風險預警)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水務、交通、環保等部門針對氣象因素可能引發的城市積澇、道路擁堵、航班延誤、空氣污染、健康損害等,組織開展影響預報和風險預警,引導社會公眾科學防御。
第二十二條(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制修訂)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設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種類、級別,明確防御指引,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對本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種類、級別、防御指引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并及時根據評估結果開展修訂工作。
第二十三條(風險預判通報)
本市實行災害性天氣風險預判通報制度。
臺風、暴雨、雷電、大風、大霧、冰雹等災害性天氣可能對本市產生較大影響,但尚未達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標準時,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風險預判信息提前向農業、水務、交通、公安、海事、住房城鄉建設、綠化市容等部門以及防汛指揮機構通報。有關部門應當提前采取預防措施,并做好應急預案啟動準備。
第二十四條(統一發布)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應當通過市和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等渠道,統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五條(社會傳播)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及時、準確。臺風橙色、紅色或者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滾動播出災害性天氣實況和防御指引。緊急情況下,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無償向本地全網用戶發送應急短信,提醒社會公眾做好防御準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不得擅自更改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發布信息的內容和結論,不得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信息。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六條(應急啟動)
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應當在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預警原因、可能影響的范圍和程度等信息。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及時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收到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按照防御指引和本辦法的規定,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七條(跟蹤監測評估)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后,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災害性天氣進行跟蹤監測和評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發展趨勢,適時調整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四類紅色預警學生保障措施)
發布臺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紅色預警信號時,中小學校、幼托機構、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本市有關規定,采取停課措施;對已經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險的學生,學校應當靈活安排教學活動,并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為學生上學提供交通工具的,學校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學生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條(四類紅色預警勞動者保障措施)
發布臺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紅色預警信號時,用人單位應當為在崗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對因前述災害性天氣發生誤工的工作人員,不得作遲到或者缺勤處理。
發布臺風、暴雨、暴雪、道路結冰紅色預警信號時,舉辦戶外活動或者進行除應急搶險外的戶外作業的,應當立即停止;除政府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事業單位外,其他單位可以采取臨時停產、停工、停業等措施。
第三十條(高溫、低溫應對)
高溫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減少或者不予安排戶外作業;必須進行戶外作業的,應當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或者采取限時輪崗措施。
霜凍、道路結冰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應當采取防凍防滑措施,保證行駛安全;供水設施的維護責任人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供水管線、設施設備的檢查,落實供水設施的防凍保暖措施。
第三十一條(臺風、大風應對)
臺風、大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維護責任人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避免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防風安全管理,加固臨時設施。
第三十二條(大霧、霾應對)
大霧、霾預警信號生效期間,車輛駕駛人應當降低車速,遵守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限速、封閉等管理措施,保證行駛安全。
大霧、霾橙色以上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學校、幼托機構應當停止戶外教學活動;用人單位應當減少或者不予安排戶外作業;必須進行戶外作業的,應當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或者采取限時輪崗措施。
霾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達到空氣重污染預警信號標準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采取限產、限污、停產等措施;高污染的運輸工具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采取限行措施。
第三十三條(緊急防御措施)
本市負有氣象災害防御義務的單位發現災害性天氣但尚未收到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可以參照本章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災情調查)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影響情況,組織民政、氣象、水務、交通、農業、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災情調查,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完善應急預案,修復、加固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災情調查內容,包括災害性天氣情況、災害原因和損失、預報預警情況等。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情況,不得隱瞞、謊報氣象災害情況。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五條(基層參與)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協助組織居民、村民、社區志愿者等參與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及時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學校、幼托機構、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旅游景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建筑工地施工單位等應當指定專人,接收、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三十六條(公眾參與)
鼓勵法人和其他組織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提供避難場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勵志愿者、志愿者組織根據其自身能力,參加氣象災害防御科普宣傳、應急演練;在氣象災害發生后,有序參與醫療救助、心理疏導和災后重建等活動。
第三十七條(行業組織參與)
氣象災害防御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范,開展防災減災培訓,提升專業技術能力和行業服務水平,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三十八條(學校教育)
學校應當在教育部門、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定期開展科普宣傳、應急演練等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三十九條(媒體宣傳)
鼓勵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刊播氣象防災減災公益廣告以及科普宣傳節目。
第四十條(災害保險)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各類氣象災害保險產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保險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提高氣象災害風險抵御水平。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做好基礎防災能力建設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履行對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收到災害性天氣警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未及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的;
(四)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其他主體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未將檢測信息錄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信息采集系統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重點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由市和區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