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06年7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6年7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8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辦法》已經2012年12月21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馬 飚
2013年1月8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以及本自治區管轄海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組織體系和應急指揮機制,將氣象災害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氣象災害預防和應急設施,并將氣象災害防御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風險評估和人工影響天氣等工作;指導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減災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和措施,明確有關部門在防御氣象災害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目標考核體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墻報、電子顯示屏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范意識和避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單位、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氣象災害防范和避災、避險、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預 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分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應當包括氣象災害危險性分析、易損性分析、直接和間接損失分析、防御措施等主要內容。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御需要,按照國家氣象災害風險評估規定,對氣象災害高危區域涉及公共安全的項目或者場所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等級,制定風險管理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及其實施辦法。
編制城鄉規劃,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與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編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塘、堤防、避風港、防護林、避風錨地、防洪排澇設施、避災安置場所等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建設和維護,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建設納入農村公共服務體系。雷電多發易發區的村屯、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設雷電防護裝置。
第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農業、林業等部門建立農業氣象災害早期預警與防范聯動機制,制定農業氣象災害預警標準和災情調查規范,開展重大農業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劃定農業氣象災害風險區域,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十四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資料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配備人工影響天氣必需的人員和設備、設施,完善指揮和作業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高溫、干旱、冰雹、森林火險、環境污染等情況,組織氣象主管機構適時開展增雨、消雹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等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情況,加強對氣象災害易發區域的機場、道路、航道、電力、通信、病險水庫、危舊房屋、易倒物、應急物資儲備等設施和場所的巡查、維護和除險加固。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需要,整合完善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監測網絡和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配備應急監測隊伍,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在人口密集區、農產品主產區、地質災害易發多發區、重要江河流域、森林、漁場等氣象災害監測重點區域以及氣象站稀疏區增加設置氣象災害監測站點。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防災減災需要設置氣象監測設施的,應當征求氣象主管機構意見。設置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第二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組織開展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氣象災害及衍生、次生災害的監測工作,并及時、準確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雨情、水情、風情、旱情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實現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捷發布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在學校、醫院、社區、集市、機場、碼頭、車站、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和氣象災害易發多發的高速公路、河流、水庫、漁場、礦區、林區、農產品主產區等區域設置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山區、海上等信息傳遞薄弱地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分別確定氣象信息員,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預警信息的接收與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收集報告等工作,并給予必要的工作補貼。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以及氣象因素引發的海嘯、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道路交通安全等次生、衍生災害信息制作和統一發布制度,為公眾生活、防汛抗旱、森林火險、工農業生產、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災害防治、應急救援等提供及時保障服務。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工作,按照職責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訂正。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電信等媒體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含增播、插播)或者刊登,并標明提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氣象臺站名稱及時間。不得拒絕、延誤或者傳播虛假、過時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不得更改、刪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內容。
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實時向氣象災害預警區域內的手機用戶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場、碼頭、車站、集市、旅游景點、公路、鐵路、河流、水庫、漁場、林場、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機構以及學校、醫院、礦區、企業事業等單位,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線廣播、喇叭等工具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播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氣象信息員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向本鄉鎮、街道社區、村(屯)的人員傳播。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并根據災害性天氣的性質、強度、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將氣象災害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臨時確定為氣象災害危險區,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民政、衛生、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公安、海洋、漁業、海事、鐵路、通信、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開展應急動員和災情巡查,做好應急救援隊伍、裝備、物資等準備工作;情況緊急時,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第二十八條 學校、社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人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受到災害威脅時,應當及時組織人員轉移、疏散,進行自救互救。
第二十九條 氣象災害發生后,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氣象臺站對災害性天氣進行跟蹤監測和評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發展趨勢和評估結果,并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者解除預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氣象災害應急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災害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總結分析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完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和應急預案,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及時提供氣象災害及其衍生、次生災害監測信息;
(二)未按照規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
(三)瞞報、謊報或者因玩忽職守錯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或者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