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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法開除職工的經濟補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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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今天快車教育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最新勞動法關于開出職工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

新勞動法經濟補償金計算辦法及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新勞動法關于經濟補償金問題

相關案例:

我和本公司簽訂了兩年合同,到今年三月份,第一年的合同到期。

這期間我被外派到另一家公司,這家公司因為現在沒有項目,突然決定要在1月31日停止合同。

這種情況下,我的母公司口頭通知了我,要我在1月31日做好外派公司的工作交接。母公司要派我去外地工作,我沒有同意,然后又找了些本地的公司,但是我不滿意。這樣的話,公司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我查了勞動法,應該符合這一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疑問及相關解答:

1、公司是否應該書面通知告知我,如果是公司1月20日告訴我,那我可以到2月20日那天才去辦完所以離職手續,則工資算要算到2月20日。并且外加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

答:如果公司書面通知你,這一個月內,你還是要上班的,主要任務是作好交接工作。如果沒有書面通知或突然通知離職,你就可以多要一個月工資了,但必要的交接還是要進行的。

2、這期間的保險,就是2月份的保險,還是應該由母公司來支付?

答:在公司未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和保險轉移手續前應該由公司承擔。

3、本來說好的春節前的13個月的工資,我能否拿到?

答:既然“說好了”,即為已經達成協議,應當履行。

4、按照合同,公司賠償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我查了下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母公司說我不再項目里,所以就不給發項目獎金,這種說法應該不成立,對嗎?:你不再項目里是多長時間,如果僅是這一個月,那么,至少前11個月的應該算進工資基數吧。

還有比如按照合同我一個月工資為1000元,但是扣除保險,公積金后到手的錢,可能只有500元,公司賠償的工資是指1000元,還是后者的500元。

答:1000元。

5、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是新條款嗎,適用于08年前簽訂的合同嗎?如果適用的話,我除了可以拿到合同里的一個月賠償金,另外還可以多拿到一個月工資,對嗎?

答:沒錯。“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是《勞動合同法》中的新規定。具體執行方法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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