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方不履行合同,我們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
答: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此可見,當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我們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對方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具體說來,能夠繼續履行的,可以請求對方繼續履行,不能繼續履行的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2、什么情況下,合同的違約方可以不必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
答:我國《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了不得繼續履行的情形:“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由此可見,通常情況下內容涉及到金錢債務或者勞務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但是在出現上述法定的三種情況下,實際繼續履行已經不可能,因此只能基于合同法的規定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3、故意損壞約定交付的貨物,是不是必須得等到交付期到來才能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答:我國《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只要當事人以積極的作為方式表明自己將不再履行合同義務,那么在履行期到來前就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對方違約了,我們就可以請求對方支付任何損失嗎?
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違約金過高時,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減少嗎?
答: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明確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此可見,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時,當一方不履行時,另外一方可以依據此條款請求對方支付違約金。但是當違約金過高,違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減少;當違約金過低時,請求支付違約金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數額。當然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能夠履行的,還應當履行債務。
6、定金和違約金可以在同一合同中適用嗎?
答: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由此可見,同一合同中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對自己有利的原則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
7、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可以不支付違約金嗎?
答:我國《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此可見,不能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即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者的責任,相應地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金。
8、因遲延履行而遭遇不可抗力,可以免除違約責任嗎?
答:我國《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據此,我們可以得知,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積極履行合同,如果其消極不履行合同,雖然遭遇不可抗力,但是仍然不能免除責任。
9、對方違約后,未違約方沒有保護好貨物而使損失擴大的,可以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嗎?
答:我國《合同法》第119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由此可見,即使合同一方違約,非違約方的權益遭到了侵犯,可是如果損失可能繼續擴大的,那么非違約方仍然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無權要求對方賠償擴大的損失。
10、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誰來承擔違約責任?
答:我國《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由此可見,因為第三方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由違約方向守約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而違約方和第三人的糾紛,應當另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