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也明文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物業合同違約責任的法律特征
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而發生的責任。違約即是指當事人違反其約定的義務。因此,違約責任以存在合同義務為前提。
例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要按月交納物業管理費、維修基金,如果業主不按時交納就構成違約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就可以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要求業主履行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維修基金的違約責任,同時要業主承擔繳納滯納金的違約責任。當事人間無約定的合同義務,也就不會發生違約,當然也就不能成立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違約當事人一方依法應承擔違反合同的不利后果,這種后果為財產性的。因此,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而不能是非財產責任。
3、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特定當事人之間。因違約責任以合同義務存在為前提,而合同義務只能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為合同義務人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特定當事人就是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當然,當事人一方違約可能是因第三人的行為或者上級機關的行為造成的,但于此情形下也應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可以在承擔責任后以債務的形式向第三人或上級機關追償。
例如,業主用租約或其他形式約定由租戶或非業主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費,而租戶或非業主使用人卻不按時交納,造成了物業管理費、維修基金的拖欠,物業管理公司自然要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找業主承擔未按時交費的違約責任,業主也只有先承擔違約責任后,再追討租戶或非業主使用人。
4.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違約責任不同于侵權的民事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的責任形式,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范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等。但是,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決非是說當事人未約定違約責任的,不發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的效力。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違約方也須依法律的直接規定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