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新修訂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提高認識,增強貫徹實施《條例》的責任感
《條例》的施行,標志著新型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基本確立,是新時期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嶄新起點,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條例》的修訂實施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踐行“三個
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的客觀要求,是依法保障五保供養對象基本生活、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重大步驟,是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完善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重大舉措。要增強貫徹實施《條例》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始終把貫徹實施《條例》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抓好、抓實,推動我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有新突破、新發展。
二、突出重點,依法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條例》實現了五保供養從農民集體內部互助共濟體制向國家財政供養體制的歷史性轉變,成為我國第一部規范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行政法規。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條例》,依法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一)開展五保普查認定工作,做到“應保盡保”。各區縣(自治縣、市)要在2006年6月底前對行政區域內的五保對象進行一次全面普查,按照“本人自愿申請、村委會民主評議、鄉鎮政府審核、區縣(自治縣、市)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嚴格審核認定,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全部納入五保供養范圍,核發《農村五保供養證》,建立供養對象數據庫,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二)制定五保對象供養標準,實行“按標施保”。根據我市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市政府將適時制定并公布五保對象最低供養標準。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市政府確定的最低供養標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五保對象集中和分散供養的具體標準。五保供養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財政直發制度,委托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敬老院和散居五保戶個人賬戶,切實做到“按標施保”。市財政將對農村五保供養經費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市財政和市民政部門研究制定。
(三)加強供養服務設施建設,推進集中供養。各地要結合建設,積極推進村級集中供養。全市力爭用5年時間修建5000個五保家園,到2010年集中供養率達到70%,構建“以敬老院為依托,以五保家園為主體,以包戶扶養為補充”的多層次、全覆蓋的農村五保供養體系。同時,要加強敬老院和五保家園資產管理,不得隨意撤銷、變賣和改作他用。對房屋危舊的敬老院,要分批實施改造;要加強五保供養管理和服務工作,敬老院要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落實其工資報酬和待遇,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建立健全內部民主管理和服務管理制度,確保向五保對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養服務。村民委員會要做好五保家園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落實幫扶措施;要因地制宜發展院(園)辦經濟,以副補院(園),改善五保對象生活條件。
(四)解決五保對象醫療問題,提高“保醫”水平。要充分發揮農村五保供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三項制度的作用,共同為五保供養對象排憂解難。農村醫療救助要優先資助五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使其享受合作醫療待遇。同時,對五保供養對象每年給予一定數額的基本醫療救助,使一般常見疾病能得到及時治療。
(五)引導社會參與五保事業,營造良好氛圍。要積極動員社會力量為五保對象和五保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制定鼓勵政策,開展認助活動,引導、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認助敬老院和五保家園建設,認助五保對象生活供養,營造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良好氛圍。
三、加強領導,確保《條例》貫徹落到實處
農村五保對象是最困難的特殊群體,依法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權益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全市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抓好《條例》的貫徹實施,進一步提升我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水平。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完善管理辦法,規范審批程序,加強供養服務設施建設與管理,強化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財政部門要落實五保供養資金,加強使用管理和監督,保證按時足額撥付,并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正常運轉;發展改革部門要將五保供養服務設施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逐年推進;新聞媒體要加強《條例》的宣傳普及工作,為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基礎;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和審計,對違反資金管理使用的單位和人員要依法從嚴查處;其他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認真做好有關工作。從2006年起,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每3年進行一次表彰和獎勵。